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与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宁0104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兴庆区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煌,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8月20日,本院收到兴庆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兴庆区税务局认为,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被申请人中阿公司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178932.21元(截止2020年1月2日《社会保险费掀起缴纳通知书作出》,兴庆区税务局先后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7月23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银兴税社征字﹝2020﹞00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银兴庆税社催告字﹝2020﹞003号),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下列事项:强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8932.21元。

经审查查明,兴庆区税务局申请执行中阿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8932.21元,该欠缴费用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等费用,欠费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兴庆区税务局申请执行中阿公司2016年以来所欠社保费用178932.21元,该费用属于集中清缴的企业历史欠费,与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不符,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万 东

审判员   丁秀琴

审判员   柴 敏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宏蕾

书记员   丁晓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3a1a936e58846a2a7b6ac3a0096df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