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000875.SZ)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合并范围内5家子公司2017年涉税处罚共计27.91万元(均系依照征管法64条少缴税款认定),其中,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404,224.1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13,987.05元。2017年11月27日被税局以洪地税稽罚[2017]52号,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2013-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04,224.1元处以0.5倍罚款计202,112.05元

此外,两家子公司涉及无发票列支成本受处罚事项:1)、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无发票列支成本费用250,000元,2017年6月9日被罚款30,000元(镇国税稽罚[2017]4号);2)、子公司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无发票列支成本费用463,177.78元,跨年度列支成本费用5,237,800元,2017年6月10日罚款12,000元(镇国税稽罚[2017]5号)。

发行人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主体

处罚文书

处罚时间

处罚原因

处罚后果

整改措施及运行情况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1

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长国税稽二   罚[2017]29号

2017.04.18  

未如实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  

罚款10,000元

已全额缴纳罚款。  

1)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较轻处罚。 2)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已完成罚款缴纳,该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

吉林里程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镇国税稽罚[2017]2号

2017.05.30  

多提增值税进项税206,456.35元

罚款25,000元

已全额缴纳罚款。  

1)该罚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重大处罚。 2)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期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该部门及附属机关处罚的情形。  

3

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镇国税稽罚[2017]4号

2017.06.09  

无发票列支成本费用250,000元  

罚款30,000元

已全额缴纳罚款。  

1)该罚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重大处罚。 2)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期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该部门及附属机关处罚的情形。

4

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洪地税稽罚[2017]52号

2017.11.27  

2013-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404,224.1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13,987.05元。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2013-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04,224.1元处以0.5倍罚款计202,112.05元

已全额缴纳罚款。  

1)按照未缴纳印花税的50%处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 2)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已缴纳所有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的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主体

处罚文书

处罚时间

处罚原因

处罚后果

整改措施及运行情况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1

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镇国税稽罚[2017]5号

2017.06.10  

无发票列支成本费用463,177.78元,跨年度列支成本费用5,237,800元。

罚款12,000元

已全额缴纳罚款。  

1)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较轻处罚。 2)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期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该部门或附属机关处罚的情形。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吉电股份 000875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2020.9.16】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 1

关于多次行政处罚。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子公司(特别是辉县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项行政处罚,部分处罚事项涉及破坏文物、非法占地以及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且处罚金额较大。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处罚后果,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 1 万元以上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2)结合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意见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申请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运行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4)本次募投项目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水土保持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项目建设是否存在未经披露的重大合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及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处罚后果,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 1 万元以上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结合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意见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申请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运行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一)报告期内相关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要求整改,相关内控制度完善

……

1、发行人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按要求整改

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超过 5%)的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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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非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按要求整改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的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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