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晶太平洋(00575.HK)曾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先前因出售于一家于澳洲上市公司BC Iron Limited证券、获得所得款项总额81,610,000澳元(或约86,210,000美元或672,450,000港元,按出售时之适用汇率计算)一事,就该项出售所得之资本收益是否须缴纳资本增值税与澳洲税务局存在纠纷,2013年澳洲税务专员曾发出金额为1278万澳元之评税(或约11,650,000美元或90,870,000港元)。

后于2019年3月18日,公司与澳洲税务局就9,500,000澳元(或约6,730,000美元或52,490,000港元)之纠纷订立和解协议,须于和解协议日期之90天内支付,因此促成该项诉讼结束。

大力税手注:

根据公司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励晶太平洋 00575有关澳洲税项之最新资料》,在完成出售BC Iron Limited证券而获得所得款项总额81,610,000澳元(或约86,210,000美元或672,450,000港元,按出售时之适用汇率计算)后,澳洲税务专员发出金额为12,780,000澳元(或约11,650,000美元或90,870,000港元)之评税,该潜在评税金额将于2013年12月2日道济交付。

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进一步公布,经向澳洲税务专员咨询后,根据和解契据之条款,本公司同意授予澳洲联邦(由澳洲税务专员代表)一项涉及本公司持有部份之Venturex Resources Limited股份特定抵押契据作为评税之抵押,代价为澳洲税务专员采取措施于特定抵押契据日期起计7日内中止法院命令及暂缓追讨评税之行动(直至异议之最终裁定后,事情在任何相关法律规定之时间内获解决为止)。

《励晶太平洋 00575 就澳洲税项纠纷达成和解及营运最新情况》【2019.3.18】详细披露如下:

就澳洲税项纠纷达成和解及营运最新情况

概要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按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就澳洲税项纠纷达成和解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本公司与澳洲税务局就9,500,000澳 元(或 约6,730,000美元或52,490,000港元)之纠纷订立和解协议,须于和解协议日期之90天内支付。和解金额远低于潜在金额19,120,000澳 元(或 约13,550,000美元或105,690,000港元),已计入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的应计利息,因此促成该项诉讼结束。

营运最新情况

本公司进一步推进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之审批程序。有关FortacinTM第二阶段验证研究之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程序已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正式注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招募病人研究。目前,于美国最少开放了12个测试中心招募病人,并将会开放多八个测试中心以便招募。估计第二阶段临床试验将于二零二零年第一季度或之前完成。假设试验足以使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相信早泄烦恼评价调查问卷为支持标签声明的适当措施,关键的第三阶段工作可于二零二一年第一季度展开,考虑到于二零二二年的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日期,可能于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提交新药申请。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本公司向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提交申请以向友华生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营销授权,有关批准(预期自提交日期起2至3个月)将允许其于香港及澳门分销及销售FortacinTM(预期为二零一九年)。

本公司正与江苏万邦医药推进在中国药品审评中心的试验用新药提交,双方于本星期于英国进行了团队会议以落实提交前后议定书,并预料于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度作出。有关试验用新药提交及审批将会触发江苏万邦医药进一步支付最多4,000,000美元(或约31,200,000港元)款项。

Recordati已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于英国推出FortacinTM,并将于未来数年于其他国家推出FortacinTM。

本公司将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内提供更详尽的营运最新情况,本公司年报将不迟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必审慎行事。

本公布由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按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就澳洲税项纠纷达成和解

本公司董事(「董事」或「董事局」)兹提述本公司先前因本集团出售于BC Iron Limited(一家于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之投资一事与澳洲税务局存在纠纷(「纠纷」),而于本公司年报及中期报告连同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四月十八日及八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内作出之披露。纠纷之重点在于本公司自该项出售所得之资本收益是否须缴纳资本增值税。据所披露资料,澳洲税务局认为,应付资本收益金额约为11,850,000澳元(或约8,390,000美元或65,440,000港元)(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经修订评估修订,以包括本集团于BC Iron Limited投资相关之部分额外成本),不包括就此款项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应计之利息(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约为7,270,000澳元)(或约5,150,000美元或40,170,000港元),潜在应付金额合共为19,120,000澳元(或约13,550,000美元或105,690,000港元)。

据所披露数据,审理日期定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以对事件进行聆讯,有关事件定于澳洲联邦法院聆讯三(3)天。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本公司与澳洲税务局就9,500,000澳元(或约6,730,000美元或52,490,000港元)之纠纷订立和解协议,须于和解协议日期之90天内支付。和解金额远低于潜在金额19,120,000澳元(或约13,550,000美元或105,690,000港元,已计入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的应计利息),因此促成该项诉讼结束。

尽管接获之专家及独立澳洲意见在整个纠纷期间并无转变,且董事局一直认为并无任何应付税项,惟作为争端解决程序,董事局被迫考虑与透过澳洲法院追查有关事宜相关之诉讼风险。因此决定上述和解行动最符合本集团及其股东整体之利益。达成和解后,本集团现已能将更多资源转移至下文所述令人振奋之业务事项。

9,500,000澳元(或约6,730,000美元或52,490,000港元)的和解金额对本集团二零一九年财务表现的影响将被下列各项抵销:(i)对证券组合的任何未变现按市价计算收益,于本日收市时为2,050,000美元(或约15,990,000港元);及(ii)本集团其他资产及投资(包括West China Coking and Gas Company Limited)的任何正面表现。有见及此,股东须注意,上市股票组合因按市价计算,每日均有变动,而本集团其他资产及投资的贡献(如按权益会计法计算)视乎该资产或投资每月财务表现而定。

……

附注:除本公布另有指定外,(i)以澳元计值之款项,已按1.00澳元兑0.7085美元之汇率,换算为美元(仅作说明用途);及(ii)以美元计值之款项,已按1.00美元兑7.80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作说明用途)。

代表

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

董事Jamie Gibson

本公司董事:

James Mellon(主席)*

Jamie Gibson(行政总裁)

David Comba#

Julie Oates#

Mark Searle#

Jayne Sutcliffe*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