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SZ)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定增公告,披露两子公司2017年涉税处罚情况:

1)2017年金恒化工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12.24万元。2017年10月20日被晋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偷税认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418.08元。

2)2017年兴晟锂业少缴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建税及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行为被税局处罚共1.61万元。因少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以及存在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2017年9月1日被四川省丹棱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596.5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雅化集团 00249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9.4】详细披露如下: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

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日期

处罚部门

被处罚主体

是否为发行人或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注)

事由及处罚情况

执行及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2017.10.20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金恒化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418.08元。

于2017年10月2日足额缴纳罚款并已进行整改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重大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晋中市榆次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关于山西金恒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金恒化工前述违法事实系一般税收违法案件,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对该等违法事实之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据此,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该等行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2017.9.1

四川省丹棱县地方税务局

兴晟锂业

兴晟锂业因少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以及存在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596.5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于2017年9月19日足额缴纳罚款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四十条,该处罚属于第(一)款“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之情形,为该条规定的量罚标准中最轻处罚,且不属于该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2、四川省丹棱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2018年3月9日出具《关于四川兴晟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及有关税务情况的说明》:2015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没有因违反重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据此,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该等行为不构成申请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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