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300897)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原子公司武汉山科(已剥离)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2012年11月间通过他人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72,649.55元。由于李郁丰时任武汉山科法定代表人(曾为公司前身创始人员之一),上述违法行为系李郁丰个人同意后实施,2017年2月23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郁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司称,李郁丰在其退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后不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大力税手注: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8日,系由钱炳炯、李郁丰、王雪洲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自2007年起,李郁丰担任子公司武汉山科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2000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李郁丰在山科有限担任监事职务。实际控制人为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

2013年12月,李郁丰辞去了在发行人处担任的监事职务,同时,公司将所持武汉山科100%的股权转让给李郁丰及其配偶杨丹。武汉山科后续以经销的方式与发行人继续合作。上述变更完成后,李郁丰除仍作为发行人股东外,未担任董监高职务及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山科智能30089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9.14】详细披露如下:

(4)李郁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2年11月间,武汉山科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人民币72,649.55元。由于李郁丰时任武汉山科法定代表人,上述违法行为系李郁丰个人同意后实施,2017年2月23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郁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郁丰受到前述刑事处罚时未在发行人处担任经营、管理相关职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李郁丰作为武汉山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述犯罪行为系经李郁丰同意后实施,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为武汉山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深圳市飞越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资金等往来;且发行人所持武汉山科股权已于2013年12月全部转让给李郁丰及其配偶,报告期内武汉山科不作为发行人子公司。李郁丰受到刑事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最近3年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查阅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等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李郁丰在其退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后不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