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类(2020年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7 09: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我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收入额时要不要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

答: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选择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税的,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2020年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的情况为例,其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99.01万元(=100/(1+1%)),应纳增值税额为0.99万元(=99.01×1%)。从企业所得税看,企业收到100万元(含税),应纳增值税额0.99万元(按1%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申报收入为99.01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部分1.98万元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果纳税人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0090794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