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类(2020年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709: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问: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0090794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