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简称为“20华能Y5”,债券代码“175129”)于2020年9月7日发布可续期公司债募集说明,披露对本期所发行的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依照《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4号),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无需纳税。

《17512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2020.9.7】详细披露如下: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三)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不超过250亿元(含250亿元),拟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本期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债券简称为“20华能Y5”,债券代码“175129”。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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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行使不受到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九)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

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十)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二)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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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十五)税务处理: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无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