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300885.SZ)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5年因扬州江阳工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介绍公司收购美特粉末并承接其已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尚未投建的地块。2015年5月,海昌有限收购美特粉末100%股权,2017年7月,美特粉末刊登注销公告。2017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美特粉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公司。2017年12月,美特粉末完成税务登记等注销事项。

公司称,美特粉末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事项,无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仅缴纳印花税共计5,183.4元。海昌新材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仅缴纳印花税5,183.4元、契税获准依照财税〔2015〕37号予以免征。主要事项梳理如下:

1、公司认为,美特粉末无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仅缴纳印花税5,183.4元。

1)、企业所得税。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美特粉末及海昌新材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公司称,符合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和财税[2014]109号母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美特粉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但美特粉末资产划转完成后立即注销,其与发行人不再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因违背财税[2009]59号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规定,不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2)、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11]第13号,本次美特粉末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海昌新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美特粉末无须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美特粉末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就美特粉末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美特粉末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根据美特粉末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美特粉末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2、海昌新材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仅缴纳印花税5,183.4元。

1)、契税。符合财税〔2015〕37号 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免征契税情形。因美特粉末与公司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可以免征契税。并且,于2017年10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契税减免核实通知书》,核准对海昌新材受让美特粉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2)、印花税。就美特粉末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公司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发行人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大力税手注:公司收购美特粉末的背景及原因

美特粉末原名为扬州美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6日,系由范云奇女士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12月31日,美特粉末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扬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宗地20,656平方米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891,840元。

美特粉末按上述合同约定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12,900元,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其于2005年11月2日与美特粉末签署的入园政策优惠,已无偿代为将剩余土地出让金478,940元缴纳至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扬分局。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

直至2008年4月,美特粉末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该地块动工筹建,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于招商引资考虑介绍公司收购美特粉末并承接该地块。公司按照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议,决定购买美特粉末的全部股权,直至2015年8月,公司之收购行为实施完毕。

2008年10月,美特粉末减资2015年5月,海昌有限收购美特粉末100%股权。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美特粉末未开展实际经营,仅通过向发行人出租土地和厂房取得租金收入。2017年7月,美特粉末刊登注销公告。2017年8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美特粉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2017年12月,美特粉末完成注销。

《海昌新材30088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年9月10日)》【2020.8.26】详细披露如下:

(二)说明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美特粉末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发行人取得美特粉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美特粉末是否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用途如下:

①2006年12月31日,美特粉末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扬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扬地江合字2006第61号),受让宗地位于江阳工业园荷叶西路面积为20,65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891,840元。

美特粉末按上述合同约定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12,900元,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其于2005年11月2日与美特粉末签署的《江阳工业园进园工业项目协议书》给予的政策优惠,无偿代美特粉末将剩余土地出让金478,940元缴纳至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扬分局。

②2009年7月14日,美特粉末获得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扬国用(2009)第0359号),土地使用权人为美特粉末,土地坐落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荷叶西路西侧),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20,655.2㎡,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31日。

(2)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用途如下:

……

③2017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以划拨形式受让扬州美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不动产的议案》,决定将美特粉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

④2017年11月1日,海昌新材获得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26225号),权利人:海昌新材,坐落: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荷叶西路90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途:工业用地/其他,权利类型:出让/其他,面积:宗地面积20,655.2㎡/房屋建筑面积10,276.56㎡,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6年12月31日止。

根据美特粉末、海昌新材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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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特粉末、海昌新材分别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均为美特粉末的自建房屋,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及2017年8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美特粉末所使用土地均已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违法占用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生产建设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美特粉末“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美特粉末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法律、法规关于公司清算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美特粉末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程序

2017年7月18日,美特粉末在《现代快报》刊登注销公告“扬州美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年8月30日,美特粉末股东作出决定,决定将美特粉末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90743号)对应的位于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荷叶西路90号的国有建设用土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给海昌新材。

2017年8月30日,美特粉末与海昌新材签署《资产划转协议》,约定前述资产无偿划转事宜。

2017年11月1日,海昌新材办理完毕上述受让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手续,并获得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26225号),权利人:海昌新材,坐落: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荷叶西路90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途:工业用地/其他,权利类型:出让/其他,面积:宗地面积20,655.2㎡/房屋建筑面积10,276.56㎡,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2月27日,美特粉末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确认美特粉末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库存资产0元;收回债权0万元;偿还债务0万元;剩余净资产0元;剩余净资产0元,无可以分配的资产。

2017年12月27日,美特粉末股东对清算报告进行了确认。

2017年12月27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10270272)公司注销[2017]第12270007号),核准美特粉末注销。

(3)美特粉末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合规性

美特粉末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经咨询当地工商及税务部门的指导后实施。根据当地工商部门口头建议,拟注销企业应将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清理等事宜实施完毕后方能启动注销程序。与此同时,为适用《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税收优惠政策,美特粉末遵从税务部门建议而履行关于“无偿划转”的股东审议程序及签署《资产划转协议》。

美特粉末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美特粉末清算组于清算期间根据股东决定将其财产向股东无偿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亦不属于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美特粉末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给发行人之时,虽然正式的清算报告尚未经股东确认,但处置行为已经美特粉末唯一股东确认同意,且美特粉末存续期间未实际经营,已足期履行了公告义务,公告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存在侵害美特粉末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发行人为美特粉末唯一股东,上述行为未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2017年12月27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10270272)公司注销[2017]第12270007号),依法核准美特粉末注销。

2019年1月22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态意见》,美特粉末自2016年1月1日至注销,在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无受行政处罚记录、无申(投)诉记录,无违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程序瑕疵不影响美特粉末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有效性,美特粉末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无偿划转”系美特粉末清算期间为清理处置其财产,在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资产无偿转让行为,不涉及对价支付。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如资产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在税务处理上转让方/受让方可适用税法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具体详见本题“5、发行人、美特粉末是否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部分所述)。

……

(2)发行人获得了合法的权属证书

2017年11月1日,海昌新材办理完毕上述受让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手续,并获得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26225号),权利人:海昌新材,坐落: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荷叶西路90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途:工业用地/其他,权利类型:出让/其他,面积:宗地面积20,655.2㎡/房屋建筑面积10,276.56㎡,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6年12月31日止。

……

(3)发行人获取的方式合法合规,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经核查,美特粉末于清算报告经股东确认前,已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给海昌新材,其清算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上述处置行为已经美特粉末股东确认同意,且美特粉末最终清算结果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美特粉末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具体详见本题“(五)说明美特粉末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程序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所述),且美特粉末唯一股东为发行人,因此美特粉末在清算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无偿转让给发行人不存在侵害美特粉末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美特粉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美特粉末是否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1)发行人、美特粉末是否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①美特粉末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A.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美特粉末及海昌新材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美特粉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B.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美特粉末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海昌新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美特粉末无须缴纳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美特粉末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D.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自2006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买卖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测算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

就美特粉末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美特粉末需缴纳印花税。根据美特粉末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美特粉末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②海昌新材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A.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美特粉末与发行人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可以免征契税。

2017年10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契税减免核实通知书》(2321020173YH000028374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核准对海昌新材受让美特粉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B.印花税

就美特粉末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发行人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2)税务主管部门证明

①2017年12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证明美特粉末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6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美特粉末申请的税务注销登记事项。

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7月15日出具《证明》,未发现海昌新材(纳税人识别号:91321003725216976F)2016年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美特粉末已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