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有哪些

2020年08月14日 版次:06        作者:叶全华 王精盛

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明确提出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针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和附加税费优惠政策。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应用这三类优惠政策时,注意政策适用的条件和合规要求,在节约税款的同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留抵退税 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优方案

在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分为三类:针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和针对符合特定条件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这三类政策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均有一定差异,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方案。

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实施采购设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当是因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额所产生的部分。举例来说,A企业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020年2月购进设备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万元。假设当月申报抵扣后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A企业仅可申请退还因购进设备产生的留抵税额50万元,其余30万元不得退还。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留抵退税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建议选择适用该政策的企业,关注采购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系,及时、足额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在规定范围内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这一公式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指规定期限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如果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主动申请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 准确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为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形成的软件产品对外销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举例来说,假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即征即退条件。2020年6月,B企业实现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额5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45万元,则当月可办理即征即退税额为30万元(45-500×3%)。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计算即征即退税额时存在一些误区,建议企业关注。

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在计算即征即退销售额时需要剥离随同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比如,C企业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和嵌入式软件配套产品。2020年5月实现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机器设备总销售额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销售额为15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计算即征即退销售额为500万元(2000-1500)。企业需要注意,因未剥离应剥离的销售额而导致多退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在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了配套服务费用,需要厘清相关增值税的计税归属。销售软件产品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和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和办理退还增值税;在软件产品销售结束后,单独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单独计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还需要注意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出口免抵退税、留抵退税之间的不同关系,正确核算相关税额并择优适用政策。如果内外销兼营企业同时存在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项目和出口免抵退税项目,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即征即退项目不参与出口免抵退税项目计算,且两个项目应分别核算、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附加税费优惠 避免出现多缴税费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还应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的正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留抵退税的企业,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来说,D软件企业2020年5月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100万元,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6月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未产生留抵税额;7月D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D企业在7月申报当月附加税费时的计税(征)依据应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20万元。笔者建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注意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的计算,避免出现多缴附加税费的情况。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怎么办?

2020年08月14日 版次:06        作者:叶全华 王精盛

问:若某企业既是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又是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限制会更少。假设某企业满足84号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当月申报抵扣后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100%,那么该企业可申请80万元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不受采购设备产生的留抵税额这一条件限制。

问:如果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既不属于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也不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出现这种情况,可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根据39号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需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这一公式,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39号公告的纳税人,需要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才能申请退还,同时受60%退还比例的限制。选择按照39号公告的方式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注意均衡抵扣,尽可能避免出现在连续6个月中有某一月份增量留抵税额小于0的情况,以免影响留抵退税的办理。

问:实操中还有哪些关键问题需要注意?

答:企业无论选择适用84号公告的规定,还是适用39号公告的规定,其增量留抵税额均指与2019年3月31日(即基期)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基期有留抵税额,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每个月有留抵税额即可办理退税。企业同时存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需要注意适用政策的顺序。同一申报期内,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才可以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建议企业关注日常纳税信用管理。同时,办理并收到留抵退税款的,应将退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可能因少缴增值税而受到处罚。

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享受哪种所得税优惠“更合适”

2020年08月14日 版次:06        作者:郭琪燕

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再次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实务中,不少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由于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企业享受哪种所得税优惠“更合适”呢?

举例来说,甲企业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MEMS传感器、半导体元器件的封装测试等业务,2016年开始获利。2020年,甲企业全年月平均人数102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为55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为40人,企业全年投入生产该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研发经费为1100万元,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企业年收入为4400万元,境内研发符合规定要求,并于2020年11月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2017年前获利的,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两免三减半”优惠。2020年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最后一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500×25%×(1-50%)=62.5(万元);如果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缴纳税款500×15%=75(万元)。此时,甲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税收成本更低。

通常情况下,处于初创期的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更有利——企业开始获利的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在25%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明显大于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相较于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建议企业关注具体政策规定,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合规享受优惠政策。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还需关注后续管理要求,如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或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避免因留存备查资料缺漏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