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603665.SH)于2020年8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2017年5月对该等发票涉及的增值税款进行了补税处理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对应的成本在所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7,705.13元。2019年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等,追缴裕康手套2015年企业所得税57,705.13元(加征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款70%的处罚、即40,393.59元。子公司已缴纳完毕。

《康隆达603665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2020.8.7】详细披露如下: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申请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1起行政处罚,即子公司裕康手套2019年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已在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报告之“第六节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情况调查”之“一、《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之“(二)规范运营”说明,具体如下:

“1、处罚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绍兴市税务局”)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了绍税二稽处[2019]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绍税二稽罚[2019]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康手套”)于2015年12月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2017年5月对该等发票涉及的增值税款进行了补税处理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对应的成本在所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7,705.13元。

绍兴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四、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要求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57,705.13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款57,705.13元70%的罚款,即40,393.59元。

2、整改情况

2019年5月28日,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按照绍税二稽处[2019]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绍税二稽罚[2019]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共11.75万元,行政处罚已全部按期执行完毕。

3、行政处罚性质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对于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未列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2020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裕康手套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裕康手套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裕康手套已按照绍税二稽处[2019]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绍税二稽罚[2019]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额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按期执行完毕。除上述行政处罚外,2017年1月1日至今,裕康手套不存在因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