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08:26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 朱婕

案名: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定西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同日分别立案检查、侦查。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案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材料向定西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在定西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侦查阶段,2016年5月10日,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0万元的罚款。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不服,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予以撤销。宣判后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上诉。

省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首先应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如其行为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公安局立案后,应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如辰宏药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才可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故本案税务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尚未作出最后处理的情况下,对辰宏药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上述规定。一审判决以其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也不能以刑罚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机关对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判断之后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本案一、二审法院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履行正当的司法监督职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案的审理体现了行政审判为涉诉企业提供司法救济,保护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