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假发票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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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西藏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d170ae98ca41ad8ab95980c45eaa6d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青海税务

【青海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0bd344012748c6b92f7bf0f5da6b43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因此取得的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收取的确认为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首先与开票方联系,要求重新开具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拒绝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发票举报。

普通发票同理。 

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6ebcab7187441d199581dcf2e6f61ae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海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需举报对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的,您可提供对方公司名称、具体地址、消费日期、消费金额、原虚假发票信息以及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为您受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f58aef23970400487230bb4c850f2e4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发票真伪查询:

①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查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df7762f36d426eb9697183cb685989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ffd6ea5b7b47899f0006cf5447e6e7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信息太笼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收到假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01e6fabf9314b4d8c79ef867b74c12b

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应怎么处理?收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怎么处理?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2020.8.4

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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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

【新疆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86dbb8126a04cffa42a8a86359c50e0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或者请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4投诉举报”专线进行举报。)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青海税务

【青海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14e6d0171a432c9f37f1d05777ff59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西藏税务

【西藏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efd261d2f545079b4a7ec794c9f037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d8d7193c5b7443b84970f576ae168de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真实业务的,一般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进行补开、换开发票后进行税前扣除。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业务发生,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059ed9508142609bedcbb4f802193a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