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300868.SZ)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IPO律师工作报告,子公司中创卓越于2017年9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手机保护套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存在部分报关单申报出口手机保护套但实际未出口或者实际出口数量与申报不符、部分产品申报毛重、净重与实际不符等情况。2017年10月12日,皇岗海关作出“皇关物综决字[2017]0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0.25万元。

公司称,中创卓越上述违规行为均系具体业务承办人员疏忽大意错误填写报关单、遗漏少量货品装箱以及称重错误所致,并非主观故意造成。

《杰美特30086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年6月22日)》【2020.7.31】详细披露如下:

(2)本所律师注意到,中创卓越曾于2017年受到一项皇岗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0.25万元,本所律师认为该项行政处罚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2017年10月12日,皇岗海关作出“皇关物综决字[2017]0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创卓越于2017年9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手机保护套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存在部分报关单申报出口手机保护套但实际未出口或者实际出口数量与申报不符、部分产品申报毛重、净重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中创卓越科处罚款0.25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创卓越上述违规行为均系具体业务承办人员疏忽大意错误填写报关单、遗漏少量货品装箱以及称重错误所致,并非主观故意造成;中创卓越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发行人为加强出口产品的规范化操作,于2017年11月15日制定了《出货规范与海关要求管理办法》,在出口产品部门管理方面规定了业务部、报关、仓库部及品管部的部门职能权责;在操作程序方面规定了生产车间管控、制程管控、成品检验管控及成品入库的管控内容及工作流程,同时发行人还在出口产品的出货前准备、集装箱检查、保安监督及出口报关异常处理等方面制定了标准化措施。

经查验,中创卓越因上述违规行为而遭受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0.25万元,前述罚款金额占发行人资产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比例极小,在性质、金额及结果上均未对发行人及中创卓越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深圳市中创投资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认定中创卓越2017年10月12日因违规被皇岗海关处罚款0.25万元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