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002416.SZ)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定增反馈意见回复公告,披露子公司酷动数码2018年度因无法提供两张税额合计169,793.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爱施德 00241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7.31】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四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处罚事项及内容

整改情况

2

酷动数码

2018年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因酷动数码无法提供两张税额合计169,793.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酷动数码已缴纳罚款,酷动数码不存在其他因国家税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3

酷人通讯

2018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因酷人通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酷人通讯已缴纳罚款,酷人通讯不存在其他因国家税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4

优友通讯

2018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双流机场海关

因优友通讯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处以4,800元、3,4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优友通讯已缴纳罚款,优友通讯不存在其他因国家海关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2、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

(2)2018年度,酷动数码受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酷动数码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2018年度,酷人通讯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酷人通讯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2018年度,优友通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优友通讯所受行政处罚中涉嫌漏缴罚款金额分别为4,799.82元、3,439.13元,处罚级别系较低档,且罚款金额较小,因此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