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SZ)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公告,披露尚未改制前,实控人朱恒冰曾于2008-2010年期间转让股权1200万股(价格为2.12-2.66元/股),针对2008-2010年期间涉及股权转让所得,在IPO前夕、即2020年4月1日,经税务局核定(核定成本为1.83元/股)、主动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145.20万元,税局不予处罚。“税务主管部门决定对前述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数

取得成本

转让价格

备注

1

2008.07

朱恒冰

朱惠华

380

1.83

1

实控人对亲属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且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

朱萍华

480

1.83

1

3

郑玉英

100

1.83

2.66

朱恒冰存在所得涉及个人税。 2020 年 4月 1日,朱恒冰已经主动申报缴纳前述税 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日,朱恒冰已经主动申报缴纳前述税   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145.20 万

4

李素霞

100

1.83

2.66

5

2009.06

朱恒冰

叶青松

-

380

1.83

2.66

6

2010.02

陈铁林

100

1.83

2.66

7

许锦清

20

1.83

2.66

8

何晓虹

500

1.83

2.12

大力税手注:

1)、整体变更。2012年6月6日,福建圣元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主营业务。圣元环保专注于城镇固液废专业化处理业务,主要通过取得BOT等特许经营方式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及维护业务。

《圣元环保 30086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0.7.31】详细披露如下:

三、“规范性问题4”之答复更新情况

(一)发行人机构股东基本情况及穿透情况

新期间内,发行人机构股东前海投资新增有限合伙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正文“一、“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的更新情况”项下详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穿透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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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价格与其取得成本存在差异可能涉及补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及转让股份的税收合规性及风险情形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对外转让股份价格与其取得成本存在差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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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朱恒冰取得股权成本价格系根据其取得对应股权的总金额及其持股总量计算取得。注2:朱恒冰于2009年6月将1,000万股转让给叶青松,叶青松仅支付380万股对应价款,剩余无力支付对价的620万股后按朱恒冰要求分别转让给陈铁林、许锦清、何晓虹,由受让方直接向朱恒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方便描述,上述第6、7、8笔股权转让均将实际支付价款者列入上表股权受让方。

如上表所示,第1、2笔股权转让,转让实质上是实际控制人朱恒冰对亲属进行股权转让,具有正当理由且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第3、4、5、6、7、8笔股权转让中,朱恒冰存在转让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2020年4月1日,朱恒冰已经主动申报缴纳前述经税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税145.2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2020年4月3日出具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主管部门决定对前述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及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朱恒冰、朱煜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已经主动补缴历史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务主管部门决定对此不予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实际控制人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