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股份(002717.SZ)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主题旅游子公司恒润集团近三年受处罚情况:1)、因恒润集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罚款12,000元。2)、因2016年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对恒润集团处以罚款44,834.58元。
大力税手注:
主题旅游子公司恒润集团主要从事文化创意设计业务,涵盖与文化旅游行业相关的景观规划设计、主题乐园设计、游乐设施研发制造、相关娱乐 IP 内容投资等业务。公司于 2015 年完成对恒润集团的收购。
《岭南股份 002717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2020.7.29】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具体情况 | 整改情况 | 不构成重大处罚的依据 |
1 | 恒润集团 |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稽罚[2017]51号),因恒润集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罚款12,000元。 | 恒润集团已依照处罚决定书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 恒润集团受到的处罚金额属于处罚裁量基准的最轻档,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2 | 恒润集团 | 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奉税罚[2018]571号),因2016年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恒润集团处以罚款44,834.58元。 | 恒润集团已依照处罚决定书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罚款、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 恒润集团受到的处罚金额属于处罚裁量基准的最轻档,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就相关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相应整改,且上述报告期内的相关违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就相关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相应整改,且上述报告期内的相关违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