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4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建议》(第026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台有关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针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局无权制定出台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在持续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切实抓好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支持罗源县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聚集发展。

二、关于“需政府层面协调各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财税、金融、管理政策”的建议

我局将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市政府制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财税、金融管理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解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存在的税收问题。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侯  毅

联系电话:0591-83372157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