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1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局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咨询时间:2018-10-24 答复时间   2018-11-19

咨询标题:企业所得税认定问题

答复内容: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转有关部门研处,感谢您对广东税务的支持!贵企业2018年度在农贸市场个人处进行采购农产品,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仍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3日将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依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穗增税永宁 税通 〔2018〕 30 号),同时,辅导贵企业尽快完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上游供应商做好协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沟通后,贵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表示满意,并表示会尽快完善会计和税务处理,积极与上游供应商做好协商,取得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逐步向查账方式过渡。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