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来、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行申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来,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献华,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福来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行终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福来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递交《检举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逃避土地增值税违法行为及申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作为)申请书》,天津市南开区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再审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1.再审申请人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检举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复新加坡投资方“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以将其持有的柏龙威(天津)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加坡“仁恒投资有限公司”形式,转让再审申请人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水阁大街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帮助新加坡投资方“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逃避应当交纳的4个多亿人民币土地增值税,申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办该案,将该案中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的材料移送检查机关。新加坡投资方“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转让再审申请人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水阁大街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逃避应当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再审申请人尚在该地块内居住并合法承租其中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转让行为涉及再审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检举以上逃税行为,但是天津市南开区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告知书》告知再审申请人:“由于天津市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此项股权转让行为在天津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时间之前,故此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悖,违法失职,对《宪法》赋予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与天津地税局稽查局产生了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津市南开区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告知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依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和义务,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合法。被申请人没查清事实,失职渎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抵触,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1.一审法院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将有关涉及犯罪行为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程序。2.一审法庭没有履行回避程序,再审申请人代理再审申请人妻子李桂华和哥哥李忠诚对一审合议庭法官贾立、酒源法官提起了刑事自诉,该案已经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与一审合议庭法官贾立、酒源法官产生了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如果知道一审合议庭法官有贾立、酒源两位法官审理该案,一定会申请本案一审合议庭法官有贾立、酒源回避,但是一审法院庭审前没有告知再审申请人该案一审合议庭组名单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不顾上述事实理由,还是维持了一审行政裁定。综上,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两审行政裁定;2.撤销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责成被申请人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4.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举报案外人“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逃避土地增值税行为,因不服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告知书》,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不服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所举报事项系针对其被拆迁房屋所涉及的拆迁地块因土地转让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作为被拆迁人,再审申请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的房屋、土地的合法权益,已转化为依法获得安置补偿的利益,涉案地块的转让行为与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再审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处理行为,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针对该处理行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行为(包括不作为),亦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张福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福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雅晶

代理审判员  李 瑾

代理审判员  刘 迪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牛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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