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上市公司或新三板股份分红,差异化计税这个回复的问题没有可以适用的依据
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参照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