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税务】加油站转小规模纳税人留言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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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于2017年7月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范围为:润滑油零售。……(经有关部门批转的项目)。加油站经济性质为个人私营独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的规定,把我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加油站建设完毕,但是一直没有从事经营,未取得收入。能不能按照最新政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零售加油站企业不可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