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OC)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公开发行申报稿,披露2017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2012年至2015年公司购进燃气表和报警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安装、抵扣进项税额, 2017年11月7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做处理决定书,对公司2012-2015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新计算,公司补缴了相关增值税215.87万元、企业所得税64.72万元及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增值税2,158,712.72元、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凯添燃气 公开发行说明书》【2020-05-29】详细披露如下:

最近三年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11月,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处理的事实情况

2017年11月7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本公司做出银国税稽处【2017】116号《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2012年应调应纳税所得额937,518.11元,2013年应调应纳税所得额642,703.03元,2014年应调应纳税所得额297,489.84元,2015年应调应纳税所得额4,314,775.75元。

银国税稽处【2017】116号《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责令限期缴纳增值税2,158,712.72元、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上述事项的原由

2017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2012年至2015年公司购进燃气表和报警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安装,抵扣进项税额,据此对公司2012-2015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新计算,公司补交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2016年起,公司再未发生类似情形。

3、本公司的整改情况

公司已按照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于2017年11月7日缴清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此次税务处理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上述事项因公司财务人员对地税、国税的具体要求理解不足引起。针对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学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思,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经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经审慎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