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黄金(000975.SZ)于2020年7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2013年收购之控股子公司玉龙矿业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玉龙矿业缴纳2005年-2014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合计89,655,155.54元。

根据往期收购时《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上述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主要由该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按照其重组前持股比例承担。2020年6月29日,银泰黄金收到该次重组交易对方补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玉龙矿业也已将上述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大力税手注:2013年1月24日,银泰黄金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玉龙矿业,并约定交割日前产生的应缴未缴采矿权出让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均由交易对方承担。

大力税手附:国土资发[2013]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7-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银泰黄金000975关于收到补偿款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公告》【2020.7.1】详细披露如下:

2013年1月24日,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泰黄金”)通过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矿业”)部分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根据公司与该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玉龙矿业在交割日前产生的应缴未缴采矿权出让款以及未在《购入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均由交易对方承担。”(上述重组事项详见2012年5月4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资产出售及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020年5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玉龙矿业收到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催缴通知书》,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要求玉龙矿业缴纳2005年-2014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合计89,655,155.54元。根据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上述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主要由该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按照其重组前持股比例承担。

2020年6月29日,银泰黄金收到该次重组交易对方补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玉龙矿业也已将上述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滞纳金全部缴清。该次补缴的矿产资产补偿费及滞纳金主要由重组交易对方按照其重组前持股比例承担,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