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税务出台“十五条禁令”划定“四条线”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新华网          2020-06-30 10:38:30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税务局探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划定税收工作红线、界线、底线、边线,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服务全省“六保”“六稳”大局。

划定税收执法红线,防范执法风险。针对当前部分基层单位执法不透明、程序不合规、检查有重复等现象,划定税收执法红线:严禁执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严禁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思维无限放大风险,对企业实施“关卡压”;严禁非法立案;严禁非法取证或违反操作规范取证;严禁实施时间过长、频率过高、打搅企业过多的恶意评估检查和税务稽查,让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远离执法“禁区”,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划定税收管理界线,确保政策落地。针对基层税收管理特别是组织收入中存在的一些管理乱象,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划定税收管理界线,加以规范约束:严禁擅增行政许可事项、擅设行政许可门槛、拖延行政许可时间;严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严禁违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发函调查;严禁违反征管规范、纳服规范、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擅自对企业设立或实施约束性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管理行为。

划定税收服务底线,提升办税体验。针对纳税人反映办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从改善自身服务态度和服务行为做起,划定税收服务底线,整顿纳税服务秩序:严禁违反规定拖延退税;严禁以防范风险为由,不办事、不担当、不作为;严禁对待纳税人和缴费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折腾纳税人和缴费人;严禁“吃拿卡要报借赊”;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让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真诚高效服务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划定工作落实边线,做到防微杜渐。贵州省税务局采取硬的举措、严的检查、实的考核,划定干部担当履责边线,确保“十五条禁令”在全系统落地落实。一是畅通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渠道。专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线,开通贵州税务监督举报直通车,安排专人担任投诉举报专岗,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反映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二是严肃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上述禁令,遵循权责对等、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分类处置,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三是建立“零容忍”机制。将“十五条禁令”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严格扣分;对违反禁令的税务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不得安排其对原执法管理对象实施税收执法管理。

截至目前,全省税务系统已严肃查究37起违反该禁令问题,14人被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20人被提醒谈话,3人被批评教育,5名劳务外包人员被辞退,3名干部被暂停执法资格待岗学习,1个县区局被下达纪检建议书。

 

相关链接:税务人员“十五条禁令”

一、严禁执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不准行政执法中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记录执法全过程、不对重大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不准超出标准作出行政处罚;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不准不按规定受理、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严禁擅增行政许可事项、擅设行政许可门槛、拖延行政许可时间。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税务总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准随意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准擅自延长或变相延长许可时间。

三、严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不准对以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实施审批、备案或变相审批、备案;不准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怠于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四、严禁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五、严禁违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发函调查。不准无合理理由对同一笔购进货物或委托代办退税货物2次以上发函或复函或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不准随意增加审核疑点及发函条件;不准对《退税规范》规定的可以不发函调查的事项和情形发函调查;不准超过规定期限复函或处理接收的复函业务。

六、严禁违反规定拖延退税。不准超时限审批退税;不准不及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造成纳税人退税事宜未办理或逾期办理。

七、严禁以防范风险为由,不办事、不担当、不作为。不准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下达应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正式文书、通知、公告的税务事项;不准以存在未消除风险疑点为由,对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求、纳税咨询等事项置之不理;不准各级稽查部门将应立案稽查的风险线索,随意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八、严禁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思维无限放大风险,对企业实施“关卡压”。不准无指派风险应对任务,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无明确风险指向,随意下发风险应对任务;不准随意改变风险应对方式,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未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统筹,擅自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疑点,形成任务推送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九、严禁非法立案。不准对没有明确案件来源信息或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不准对受托协查案源未经风险分析研判确定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不准未按法定审批程序进行稽查立案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

十、严禁非法取证或违反操作规范取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材料;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准未经法定程序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电子信息资料。

十一、严禁实施时间过长、频率过高、打搅企业过多的恶意评估和税务稽查。不准未经审批随意延长纳税评估、其他风险应对时间;不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任意延长对纳税人的查处期限。

十二、严禁违反征管规范、纳服规范、评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擅自对企业设立或实施约束性管理措施。不准违规限制纳税人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不准对符合规定即办条件的注销业务,增设审批环节;不准超出一般注销税务登记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准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报告、证明。

十三、严禁对待纳税人和缴费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折腾纳税人和缴费人。不准对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不准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征纳关系;不准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容缺办理等服务制度,导致纳税人和缴费人多头跑、多次跑。

十四、严禁“吃拿卡要报借赊”。不准接受纳税人和缴费人宴请;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索要财物;不准侵占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要求纳税人和缴费人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赊购商品;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推销商品。

十五、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准税务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不准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不准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为其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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