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对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异4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负责人:王政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贵林,男,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八楼828室。

被执行人: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通大街长顺路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对本院作出的(2019)吉0323执591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称:请求撤销(2019)吉0323执59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止对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冻结账户强制执行,并立即解除查封。事实和理由:一、贵院依据(2019)吉0323执5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冻结额度790,000.00元。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上述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于2020年6月1日冻结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冻结存款通知书》伊税冻通[2020]200602号。2、依据县政府《关于收购亿通商贸物流城部分资产情况说明》(县投控集团)常务会议纪要:为了盘活亿通商贸物流城项目,借助伊通县与义乌市对口合作的战略契机,我县与义乌市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政府拟收购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3,209.86平方米,收购金额为9,512,192元,房产用于对于合作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为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欠缴税费,造成房产难以过户,项目难以推进。为解决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费问题,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伊通满族自治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收购款项拨付到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根据政府要求,收购款项专款专用,直接用于缴纳所欠税费。3、2020年6月11日,收购款项8,000,000.00元已汇入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户,税务机关在组织入库过程中,发现贵院(2019)吉0323执5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该账户,致使790,000.00元税款不能及时缴入国库。二、贵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冻结行为已经影响到异议人正常组织国家税收征收,希望贵院能立即解除账户冻结,以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助力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进行。

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称:一、本案前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4年3月签署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费用由中标者支付。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技术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单项造价,工程总造价成果),但乙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设计的工程量不符,因此造价成果不正确。本案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是双方议标后由乙方中标管理(合同账款已结清)。项目结束三年后乙方向伊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二、由于乙方所做造价成果不正确,甲方工程不能全部采用,因本项目是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招商项目,项目落户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依据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各项行政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因东北地区施工期短,故被告方和原告方协商决定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招标管理中心专业人员高继森等人负责项目招标事宜,采用中恒一信公司编制招标技术参数部分内容(控价以造价成果每平方米均价)和本工程图纸设计的工程量发布招标公告,由中建一局中标。三、本案在春节前后立案开庭审理,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放年假回老家,公司无人所以未应诉,故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则依据原告方提供的造价城成果、中标通知书、一份病危人证明、省造价收费标准等为据,而判定被告方支付原告方造价咨询服务费789,764.00元。本案无诉讼标的、没有合同,但有份免费说明,实际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期。原告方所做项目成果不准确,原告方编制的招标工程总造价为15,123万元,被告方中标工程报价为19,500万元,清单工程量不正确,该成果并不能作为招投标使用。以上事实依据以招标备案资料为证。综上所述,被告甲方认为原告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极其不正确,且违反了招投标精准依据,给被告方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公司面临破产局面,欠国家大量税款,此案被告方继续上诉。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吉03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亿通物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中恒一信咨询公司咨询服务费789,764元,案件受理费5849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不服本判决,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吉03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8元,由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吉0323执59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90,000元”。另查明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伊通满族自治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收购款项拨付到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收购款项9,512,192元均为所欠税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如下:1.关于收购亿通商贸物流城部分资产情况说明(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文稿);2.关于收购亿通商贸物流城部分资产情况说明的法律意见书;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证明;4.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欠税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无不妥。但鉴于被冻结款项为伊通满族自治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所付的税款,税款为专用款项,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亿通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9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 峰

审判员 李春光

审判员 李洋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蕊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48dcaa66b25465fbfcfabe900f09b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