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的文书送达公告,披露东莞市富林仕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接受由贵港市国丰盈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丰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130,发票号码为02663225~02663226,发票金额共计198,293.16元,税额共计33,709.84元,价税合计为232,003元,2018年经协查被认定为为虚开专票

公司于2015年11月持上述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共抵扣增值税33,709.84元。鉴于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注销税务登记,于2018年3月19日核准工商注销,无法联系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稽查局以文书送达公告方式,以偷税认定,决定对其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697.67元

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0〕264号)

发布时间:2020-06-28 15:08: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附件:

东税二稽罚〔2020〕17号(东莞市富林仕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doc

东税二稽公告〔2020〕264号(东莞市富林仕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二稽罚〔2020〕17号

东莞市富林仕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0677058175)

经我局(所)于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取得贵港市国丰盈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法定代表人:何旭风,是一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产销:五金制品、五金精密模具、五金专用机械及其配件。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云莲七街19号,2009年09月0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局检查人员于2018年02月01日到你公司上述经营地址,发现其登记的经营地址已不再为你公司经营。根据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注销税务登记,经检查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核准工商注销,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我局于2018年02月12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86.12.209.67/pub/001005/xxgk/)涉税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公〔2018〕264号),文书于2018年03月14日送达生效后,你公司未到我局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贵市国税(稽)协〔2017〕103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80000170111)反映,你公司接受由贵港市国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130,发票号码为02663225~02663226,发票金额共计198,293.16元,税额共计33,709.84元,价税合计为232,003元,货物名称不详。

检查人员根据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资料提供的资金流线索,对你公司该笔业务涉及资金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发现资金形成闭环。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上述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共抵扣增值税33,709.84元。由于你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及获取账簿资料,所以无法核实你公司是否将上述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的《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货币资金栏次显示尚有货币资金10,572.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证明你公司是一户注销企业。(2)公告送达资料,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3)抵扣证明,证明你公司申报认证抵扣税款情况。(4)银行查询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国丰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情况。(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案件协查函,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697.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697.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税二稽公告〔2020〕264号

东莞市富林仕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0677058175):

税务部门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你(单位)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二稽罚〔2020〕17号),告知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于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取得贵港市国丰盈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法定代表人:何旭风,是一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产销:五金制品、五金精密模具、五金专用机械及其配件。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云莲七街19号,2009年09月0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局检查人员于2018年02月01日到你公司上述经营地址,发现其登记的经营地址已不再为你公司经营。根据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注销税务登记,经检查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核准工商注销,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我局于2018年02月12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86.12.209.67/pub/001005/xxgk/)涉税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公〔2018〕264号),文书于2018年03月14日送达生效后,你公司未到我局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贵市国税(稽)协〔2017〕103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80000170111)反映,你公司接受由贵港市国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500144130,发票号码为02663225~02663226,发票金额共计198,293.16元,税额共计33,709.84元,价税合计为232,003元,货物名称不详。

检查人员根据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资料提供的资金流线索,对你公司该笔业务涉及资金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发现资金形成闭环。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上述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共抵扣增值税33,709.84元。由于你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及获取账簿资料,所以无法核实你公司是否将上述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的《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货币资金栏次显示尚有货币资金10,572.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证明你公司是一户注销企业。(2)公告送达资料,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3)抵扣证明,证明你公司申报认证抵扣税款情况。(4)银行查询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国丰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情况。(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案件协查函,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697.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697.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二稽罚〔202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