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关于这段文字的会计分录,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教,非常感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税收政策问题。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适用于小会计制度准则应记到哪个科目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请问,中小企业是否都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只针对小企业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财会(2016)22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所说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否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范围,建议咨询税收部门。

对于属于财税[2016]36号范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5、领导和专家你好! 请问:加工企业的供应商赠与的材料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赠与的材料在发票中不体现数量和金额(包括折扣),但在合同中只体现数量(金额是0)是依据发票入账还是可以依据合同入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较急,非常感谢回复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赠予材料的交易实质,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关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6、您好!我们企业目前想处理超过5年以上(个别甚至超过20年)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债权人找不到或一直未催收,大部分债权人在企业信息系统查询不出来, 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 不知道会计准则上是否可以? 按照其他法规 1) 1999年10月18 国税发[1999]195号第三条"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法律上债权人两年内未进行索要丧失诉讼时效, 民法上对实体权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请问贵司在政策上是否认为我们这样处理的合理性.提前感谢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财务报表列报》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7、国有企业和农民共同成立的合作社具国有企业占90%以上股份。问题1、合作社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问题2、国有企业可将合作社会计报表作合并处理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8、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分公司要注销,但是以前年度有一笔其他应付款无法支付出去,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做账务处理?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财务报表列报》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9、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中粮集团旗下中粮酒业的同志。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酒类业务,同时为保护品牌产品,长期开展维权打假工作。该项工作的费用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烟草打假费用管理办法》在管理费用—打假费用科目中列支。以上请领导给与指导,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440号)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0、企业一直以来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什么手续么?还是企业可以自行转换,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1、我们有个“在建工程”项目已过期,因当初投入的设备已无法发挥用途,国内也没有收购该设备的单位,所以母公司只好买回该设备,请问若按照正常途径卖出后,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与我们向母公司购入材料的应付账款可以互相抵消后再将剩余的差额部分汇进或汇出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处置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12、你好,请问2004年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开始执行)现在还在执行吗?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仍然有效。

13、因股东原因无法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怎么做账务处理? 2、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返款,怎么做账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4、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网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是不是应该用第一种做法比较好?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是一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 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什么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也用了这个会计科目,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15、请问老师,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印花税, 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哪个会计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16、我想确定一下,无论哪个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要记入管理费用,对吗?无论哪个部门发生的业务宣传费都要记入销售费用,对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17、房地产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的分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违约金,应该在哪个明细科目核算?是否属于“支付的土地价款”?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会计准则要求,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会计处理。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而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而此次解答的税收优惠并未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与会计准则不一致。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19、实例:小规模企业,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月度收入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则在进行免税的账务处理上,借方科目为应交税费相关科目,而贷方适用的营业外收入的自己科目名称为什么呢?原因,会计相关书本上明确指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不适用于税收减免的情况。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20、我公司根据成本动因原则将部门分为管理部门、销售部门、研发部门、制造部门。 其中制造部门定义如下: A生产管理及配合部门,指对生产进行管理、组织、调度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生产过程中的辅助配合部门。具体包括:生产部、设备部、质检部、采购部、仓库等。 B直接生产部门(成本中心),指生产或组装最终面向客户及市场的产成品、或为产成品提供中间品的生产作业中心。 C辅助生产部门,指为直接生产车间提供材料前期处理或其他服务的辅助车间或工作组。 在此基础上把制造部门发生的非直接材料与非直接人工在会计核算上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然后再根据成本中心当月的直接人工(计件工资)向成本对象予以分配。 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原则要求。 但最近某事务所提出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的规定采购部人员工资不应在“制造费用”中归集,应在“管理费用”中归集,也就意味着不应向产品成本予以分配,我们觉得很困惑。如果按此理解,则设备部、质检部、仓储人员工资都不应向成本对象予以分配,而其他费用可以分配,则成本动因这个原则又如何得以落实? 以上疑问还请贵司予以答疑。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造费用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1、请问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 目前是否仍然有效,还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外商企业法发布后已经被废止?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暂未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22、领导和专家你好! 请问:加工企业的供应商赠与的材料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赠与的材料在发票中不体现数量和金额(包括折扣),但在合同中只体现数量是依据发票入账还是可以依据合同入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较急,非常感谢回复!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赠予材料的交易实质,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关于税收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23、村集体和居委会是否适用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财会【2018】21号) 目前使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4、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人员,现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想得到您的帮助。 问题1.关于村集体出借集体资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合同或协议上明确规定了借款利息,现在是否应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计提借款利息,但是没有实际收到相关现金和银行存款。因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六条原则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制,但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讲解》中:其他收入发生时,借方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贷方记其他收入。现在不能确定借方记应收款,贷方记其他收入是否合理; 2.对于和其他公司发生的违约金存在同样的情况,在没有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但已经确定违约,有相关协议或是诉讼案件确定违约,是否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记账,即借方记应收款,贷方记其他收入。 以上就是我的疑惑,还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一点时间为我答疑解惑,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25、《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还有效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仍然有效。

26、财政部的领导,您们好!我是一名基层财政会计。望百忙之中,能得到您们的权威回复! 我的问题如下:在2019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在乡镇一级财政所已经普遍落实了农村三资代理记账业务。那么我想请问,做为村一级的自治组织,是否属于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范围,其账务核算制度是否应该套用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这方便,基层争议很大,我仔细研读您部所发红头文,改革范围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意义上来说,村以及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请问这方面空白如何处理?请回复为盼!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7、财政部的领导,您们好!我是一名基层财政会计。望百忙之中,能得到您们的权威回复! 我的问题如下:在2019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在乡镇一级财政所已经普遍落实了农村三资代理记账业务。那么我想请问,做为村一级的自治组织,是否属于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范围,其账务核算制度是否应该套用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这方便,基层争议很大,我仔细研读您部所发红头文,改革范围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意义上来说,村以及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请问这方面空白如何处理?请回复为盼!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8、请问对于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会计实务中应用 不同的机构之间出现不同理解。由哪个部门可以作为权威的裁判。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9、2004年财政部颁发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2006年又颁布了针对于境内所有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办法有没有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而废除呢?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的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

30、您好!因为在百度等网站搜索的会计政策有很多版本,所以想在财政部官网搜索,但常常也找不到最新版本,或无法辨别是否为最新版本。如今天想找一下最新租赁准则,最终在“首页-专栏栏目-会计准则实施”找到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经与百度搜索结果对比,发现财政部网页的政策显示最后一条为“第三十九条……”,百度搜索结果为“第六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财政部网站的政策显示,有“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可见为旧准则。综上,我认为我在财政部官网无法查询到有哪些准则有变动,以及新准则的内容。望能够有一个查询指引,或能够在上传政策时标明发布日期以及废止的政策的版本。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各项具体准则对发布和实施日期、适用范围、新旧衔接等作出了规范。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查找。

31、对于2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哪条会计基本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烦请告知下。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财务报表列报》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2、您好,我公司相关部门请外部专家来公司授课,没有签署合同,只是约定承担专家的往来交通工具费用和住宿费用,不支付其他报酬。请问发生的交通工具费用和住宿费用,会计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培训成本或差旅费?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3、贵司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指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那么计提时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是税务要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34、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属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5、您好,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请问,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免征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指的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

36、您好,请问一下增值税加计递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交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本年利润总额,怎么调整呢?十分感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所提的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37、您好:请问工商注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是否该一致,如果实收资本能大于或小于工商注册资本,那么幅度又是多少。不论那种情况具体依据是什么?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所提的工商注册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38、我公司按照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优惠,会计司只给出了使用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该优惠计入“其他收益”,但是我公司还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2001),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进项账务处理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9、《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一)4项中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此处理会导致账面挂账余额与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不符,与下游单位对账时存在进项税差异,如何处理该问题?是否可以按含税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和“待认证进项税”?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可以比照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0、按照39号公告,公司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操作中,发生抵减金额只要直接在缴纳增值税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那在发生进项税的时候,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需计提,先行冲减成本费用嘛?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是针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暂时性政策的一种简化会计处理方式。发生进项税时,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不需做会计处理。

4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那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发生额中能否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是针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暂时性政策的一种简化会计处理方式。

42、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只公告了 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我想问,企业如果可抵扣进项税一直大于当期销项税, 无需缴纳增值税,应交税费余额全部是可抵扣进项税。 那么,公司自4月开始,每个月税务申报的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需要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吗?如果计提,如何会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4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此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是指的所有预缴增值税的企业还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感谢您对会计工作的关注,关于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咨询,联系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44、请问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形成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需要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并不属于留抵税额,不需要结转。

45、已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企业,职业病防治支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职业病体检、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及用品配置和演练、职业病防治设施及设备投入、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是可以列支安全生产费还是不可以列支,需要分别列支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修理费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所提问题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46、贵司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各明细科目余额在月底或是年底是否需要结转为零?如果需要结转正确的账务会计分录如果做?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47、1.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2.年度汇算清缴增值税模式下,月度缴纳的增值税是通过“未交增值税”还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 3.年末留抵进项税额需要从进项税额专栏转出吗?如需转出,应如何分录?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8、咨询下,进项税抵减按照下述入账是否正确?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49、一般纳税人企业,月末进项大于销项,是否要做账务处理,如果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结转到哪个科目;同理如果年末进项大于销项,是余额结转下年继续留底,还是将进项与销项年末结平,如果结平应结转到哪个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0、各位老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需要入账吗?如果入账该怎么进项账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51、我司是一家对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中主要的业务涉及公租房等国有房屋的出租,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在账务处理时是应该直接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入营业收入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5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请问,转入当期损益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哪个科目?如果都可以,更偏向使用哪个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5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已不合时宜。会计实务中如何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及相关账务处理?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提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增值税加计抵减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怎么编制?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5、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措施,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是否贷方计入其他收益,稍后是否会有正式的解读?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6、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用于10%进项加计扣除的核算,如何记账?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账务处理:【例】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度5月购买一台电脑,含增值税11300元(其中增值税1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规定认证抵扣,不考虑其他情况,请问购买该电脑其当期可加计抵减额130元(1300×10%),如何账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0%抵减的会计处理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59、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的会计处理中遇到问题,因为我们单位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没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的相关说明,那么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如何做会计处理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60、您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我的疑问是:因少交增值税所以少交城建税和附加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缴纳城建税和附加税等相关问题属于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按规定计算确定的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和附加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61、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请问:这里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应纳增值税额为0时? 也就是如果当月未交增值税是0,是否需要将加计扣除的10%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实际缴纳时才进行会计处理。

62、老师好,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具体会计处理应该怎么操作?盼回复。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63、请教一下,本月起,进项税额加计抵扣额是冲减相关费用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64、老师您好!想请教1个问题。政府采购中,如果中型企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全部是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预咨询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2020-06-23]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中型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