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2018-12-11)中会计处理用“预计负债”是否正确?认真研读准则及应用指南觉得应该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或“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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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会计处理正确,其分析依据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规定。
2、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号填列)是否不妥,与本科目名称相违背,损失以负数填列,冲回用正数,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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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请问增值税加计抵扣10%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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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4、请问公司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 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要转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同时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谢谢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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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5、请问本年年报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是不是应该填写上年利润表的本期金额?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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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你好,请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里面规定 月末多交的增值税要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请问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多交增值 的情况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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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7、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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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8、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 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 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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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9、请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净资产,这些基本的规定,它们的文件依据是什么?。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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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10、项目建设期的产生税费(如印花税)是否入在建工程?比如注册资本的印花税。 2.购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建设期每月摊销是否可入在建工程? 3.目前是否有可参照涉及在建工程核算的准则? 以上,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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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11、近年来,国家各地区政府相应出台就业创业、人才支持、补助政策,用于资助支持对象本人改善生活待遇,但各政策措施规定补助金均需经过企业发放给补助对象。这种由企业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社局、人才办或开发区(投资区)人劳局(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局代垫核拨补助,由企业逐月发放给指定对象的补助,企业纳入工资总额并核减当年的工资总额,是否合法合规? 个人觉得,一、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写明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工资总额定义明确,且该补助由所在县(市、区)人社局、人才办或开发区(投资区)人劳局(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局代垫核拨补助,用于资助支持对象本人改善生活待遇,非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就业给予企业的补助,非给予企业的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不应纳入工资总额并核减当年的工资总额。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显然该类补助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式:(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显然,该类补助也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个人觉得不应纳入工资总额并核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盼复! 感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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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能纳入工资总额的合规合法性问题,建议咨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12、请问,是否所有的BOT项目在实际执行中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 同时,PPP项目在实际执行中是否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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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对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3、请问,会计准则2号不让确认“固定资产”是站在什么角度?对于项目公司是按《公司法》成立的,股东有出资和分红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且资产产权属于项目公司,为什么不能确认“固定资产”。 有一个ppp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占49%、社会资本方占51%股份,建设、运营、移交,即为通常表述的BOT模式,建设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项目公司借款,运营期25年。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成本为运营成本及三大费用,对于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按《公司法》取得利润分红取得收益,项目公司将建设期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为固定资产,因为符合资产确认定义。但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按会计准则解释2号第五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要求项目公司按“混合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使用者付费、按估计值)”和“长期应收款(政府付费)”。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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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14、预计负债科目的科目编号是多少?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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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5、您好,本人因为业务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上年金额的列示产生疑问,上年金额列示的是上年同期金额还是上年期末金额,对此本人查询了深交所与上交所两家公司的半年度与年度财务报告,深交所为海信科龙,海信的2018年半年财务报表中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上年金额与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本期金额相同。上交所为贵州茅台,茅台的2018年半年财务报告中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与2017年半年报告本期金额相同。因此本人产生了疑问,上年金额到底是填列上年同期金额还是上年期末金额?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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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6、您好!收入、租赁等新发布或修订发布的新准则,不知道相关一级科目代码是什么,企业能够自主设置吗?在发布新准则、应用指南时,是不是可以同时发布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7、在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在工程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按以下哪种方式: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摊销,工程完工以后的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计入相关成本;2、在建造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计入到相应的在建工程成本中,完工以后期间摊销金额计入相应成本中。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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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18、老师好,有关于年报的期后重大租赁事项的披露需要咨询 假如我正在做2018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 但是于2019年1月发生一重大租赁事项 想问我们在2018年的年报中应如何披露该信息? 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披露吗? 是否有相关准则可以作为解释说明支持,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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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9、某企业A2016年收购B公司10%的股权,支付对价1000万,此时B公司估值1亿。2017年上半年,A公司继续收购了B公司70%股权,此时B公司有五个股东,A公司持股10%,其他股东C公司持股B公司80%股权,另外三个股东合计持有10%。此时,公司评估价值是5亿元,A公司收购C手中的60%股权,其他股东10%全部收购过来,收购完成后,A持有B公司80%股权,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A公司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 那么第二次A公司收购的对价如何确定的呢?根据协议,A公司从除C以外的小股东收购的B公司股权10%按照评估价格乘以相应股权比例,即5000万元,由于C公司和A公司是有对赌协议的,如果B公司完成不了相应的未来业绩承诺,那么C公司负责补偿。正因为有这样的对赌协议,所以A公司从C公司收购的B公司股权的对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即5亿*60%*120%=3.6亿。(声明:该分步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A公司原10%投资成本没有变化) A公司如何账务处理的呢? 在半年报时,A公司根据第二次评估价格(认为是公允价值)确认了原有股权的增值利得,即5亿元*10%-1000万=4000万(确认投资收益,和相应的商誉) 在年报时,A公司对此又做了重新的账务处理。A公司根据第二次实际成交的平均价格确认了原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而确认利得,即(3.6亿+0.5亿)/70%*10%-1000万=4857万元。 我核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确认利得的方法是对的呢?也就是哪一种方法确认的原有股权公允价值是对的呢?是按照评估价值还是按照第二次实际成交价倒算的?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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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是特指同比吗?在实际工作中的季度利润表中的“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据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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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1、您好: 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计税基础定义不一样,这是为什么?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预计未来可抵扣,为什么用公式确定定义,而没有具体的名词解释? 盼启回复!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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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进行了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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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23、你好,咨询个政策,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那么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需用账务处理吗?应如何账务处理?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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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成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4、老师您好!我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保险经纪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而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是:在全国区域内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那请问老师:如果我们开展了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并开具了咨询费发票,收入是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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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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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6、我想咨询一下:企业购置房屋不动产,但由于开发商超规划建设,导致所购房屋多年(5年以上)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证,请问能否将该房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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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27、老师您好: 现在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要求,只有无偿性符合政府补助,那么现在收到的政策性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仍按会计准则解释3号文件进行处理,计入专项应付款?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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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8、财政部(财会[2011]25号)文件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的“第2行会计政策变更”和“第3行前期差错更正”是否不能填写数据? 3、那么本年金额中如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数据,按财政部(财会[2011]25号)文件填报要求是填写到上年金额中的“第2行会计政策变更”和“第3行前期差错更正”,这种说法正确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有关规定填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9、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1.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并且分摊正常销售订单的收入;2.还是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其成本要冲减销售收入;3.还是属于销售费用,其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请老师指导,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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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赠送促销品的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30、老师你好。我司的母公司为日本上市公司,采用日本准则。我司为其境内非上市子公司。请问我司是否可以从2019年度开始提前适用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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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境内非上市子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允许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31、请问老师,新收入准则和准金融工具准则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编码是什么,在哪里下载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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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32、你好,根据财会〔2019〕16号的内容,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拆分为“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两项,这没有问题。但在利润表中列成了与收入\收益项目同样的作为加项进行计算合计利润的形成即(损失以“一”)表示,就有问题了,至少不科学,如果要作同期对比增减数分析,设定公式时其他的项目都可以用(报告期-基期)进行计算,但到了这两项就得反过来(基期-报告期)还能正确反映,非常变扭。原因就在于这个项目本质就是费用\成本类的,应该是与期间费用列在一起,用减项作才科学,建议调整,以符合为会计人员习惯。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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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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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吗?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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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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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37、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人员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38、尊敬的会计司,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 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跟老准则相比,对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有所弱化。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仅凭你所提的“承担或无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并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39、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企业会计准则-4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请问对于去除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提折旧?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折旧计提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0、请问非房地产企业,工程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管理费用。如果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是否导致转固后房屋原值包含了土地成本,且同是土地成本,该部分按照房屋折旧年限转入损益,而剩余部分按照土地摊销年限转入损益,不合理。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41、请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在财务软件中对应的四位数会计科目代码分别是什么?建议每次出台新会计科目时,将其代码一起公布,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42、您好!针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我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关于累计资产支出,准则的原文是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那么在在建工程中,若工程款还未支付,企业放在应付工程款中核算部分是不是不能算入累计资产支出?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对资产支出的定义及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感谢您对会计工作的关注和所提建议,我们将适时进行研究。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对资产支出的定义及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关于重大影响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53、尊敬的贵司您好:近日贵司发布[2019]年6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许疑虑,咨询贵部,望解答,谢谢。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我理解该科目是从原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为收益类项目,请问贵司“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从原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为收益类项目的原因及意义。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不是收益类项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55、《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新三板申报挂牌公司的申报期间为两年一期,最近一期不限于中期,有可能是月末,如某公司财务报表报出日为2019年5月10日,申报报告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2月,请问这类情形,是否需要执行新的通知,谢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新三板申报挂牌公司的申报期间为两年一期,最近一期不限于中期,有可能是月末,如某公司财务报表报出日为2019年5月10日,申报报告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2月,请问这类情形,是否需要执行新的通知,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要求填列财务报表。新三板申报有关要求,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比较信息进行列报。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我部已于2019年9月19日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我部已于2019年9月19日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61、我司与另一家公司(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A公司厂房一栋使用。后来A公司准备出售该厂房,我司就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A公司购买此厂房。我公司支付了80%的款项后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此时A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双方起诉,历史3年以后我司胜诉。这3年期间我司一直使用该房产并已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这3年间发生的律师费100万是否可以追加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64、请问,供热单位向居民收取供暖费违约金属于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66、您好。根据现行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有确凿证据。但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中说明,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请问这二者是否冲突呢?在实务中,若董事会已经决议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尚未出租,在会计上是否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55页对您的问题提供了相关指引。
67、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 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 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主营业务收入 100 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应收账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8、新的固定资产准则没有规定金额标准,我们的理解是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确定。我单位是一国有集团公司,为了统一标准,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充分受税收优惠,通过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金额确定为5000元,5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违规?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70、企业在租赁的地块上自建厂房产生的报建费用会计核算上有什么要求?可以直接列入期间费用吗?或者入长期待摊费用?对摊销年限是否有具体要求?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对“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说明。
73、您好,我是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有一些疑问。希望财政部的老师能解决我的困惑。 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国家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但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看到国内很多教材说法不一。 有的教材认为,现金折扣属于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最终如果销售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还有的教材说,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本质上是企业筹集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期间费用,因此仍然按照总价法计入财务费用。此外,我查阅了2020年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的《初级会计实务》一书,该书在收入这一章节关于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中,将现金折扣计入了财务费用。因此,来信人比较困惑,通过百度等查阅到的说法不一,因此,希望老师能答复我下面的几个问题: 1.目前关于现金折扣,新收入准则还是必须按照总价法确定,还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总价法或者净价法 2.现金折扣是否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 3.对于目前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销售方是否应该调减收入 谢谢,希望老师答复!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即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数据填写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等有关规定,专项储备为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报表填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比较信息列报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78、老师您好! 在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有提供需要新增的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但没有找到科目编码。贵司能否帮忙提供相关科目统一的科目编码。 谢谢!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4]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16]18号),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业合并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七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业合并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答:您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查看。
答:您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答:您好,请联系所在地财政部门了解证书补办相关事宜。
答:您好,不在会计岗工作且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需要进行会计信息采集,也不用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所在地发生变更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跨省调转。
答:您好,国家认定职业资格目录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