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报送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公司因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2017年6月,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旗国税稽[2017]1号),处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一倍罚款1,456,530.10元。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出具证明:该案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税收案件。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6月18日报送)》【2020.6.24】详细披露如下:

二、公司最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一)税务违法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四起税务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旗国税稽[2017]1号),因公司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一倍罚款1,456,530.10元。

(2)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固阳县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简易)(固税简罚(2018)254号),因固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3)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固阳县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简易)(固税简罚(2018)613号),因固阳分公司2018-11-01至2018-11-30资源税(铁矿)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固阳分公司处以罚款450元。

(4)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税罚[2019]115228号),公司球团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球团分公司处以250元罚款。

公司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①针对上述第(1)项处罚,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出具证明:该案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税收案件。②针对上述第(2)(3)项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固阳县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固阳分公司前述两项行政处罚属于简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罚轻微的情形。③针对上述第(4)项处罚,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球团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缴纳上述罚款,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

上述税务违法事项对公司业务活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固阳分公司处以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