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增值税留抵转移 留言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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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A公司吸收合并了河南郑州的B公司,A公司在河南郑州成立了一个分公司C来承接原B公司的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劳动力都由C分公司承接),B公司在税务注销时,其增值税留抵是转移到天津的A公司,还是转移到A公司在郑州成立的C分公司里?

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在实务中,有关“新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为与B公司签订重组协议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重组协议是天津的A公司于征收的B公司签订的,则天津的A公司即为政策规定中的“新纳税人”,郑州的B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天津的A公司处继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