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补缴的增值税、欠缴土地增值税等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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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务

【山西税务】虚开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怎样处理 留言时间:2020-10-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8140655f85a4aee8a251214e12a17e5

我公司2017年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我们本地稽查局进行检查,要求我单位对这份发票涉及的成本不让税前扣除,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我们以前年度有累计亏损,弥补后仍然是亏损,因此没让直接补税,而是让我们自己调整纳税申报表,并让我们的管理机关进行监管,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山西税务】虚开发票能不能扣除在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10-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e649082fdb34e8b87f7d4f77a91c195

我公司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对我单位取得这份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和相关附税,还说这份发票不能作为成本扣除,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131ecd46d0c4a919ec7f456010b55e7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从承包人处支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向承包人提供了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法院判决认定该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之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承诺同意支付补缴的税款,现税务局向承包人发出补缴税款通知,承包人补缴了24万的税款。现向贵局咨询的是,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向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可否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凭证?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并非以发票作为唯一的凭证,如果法院判决书确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代付了工程款,那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抵扣?请贵局能够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若确实属于以自然人名义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资料不全;

(二)《申报单》填写与报送资料不符;

(三)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连续12个月内有6个月(含6个月)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税前据实扣除。由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规定,企业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虚开发票补缴增值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06-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511dfc4be643b69c81bd146a1ec887

请问一下,有家企业收到的虚开发票在以前年度抵扣了进项税,今年税务局查出来了,作为虚开发票处理让企业补缴了对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那汇算清缴的时候除了对应的成本需要纳税调增,补缴的增值税呢?可以税前列支吗?需要调增吗?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善意虚开发票和非善意的区别?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03-15

十九、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第三只眼:只能这样回答了。但是欠缴是有滞纳金的,在规定上并没有说缴纳了算扣除。而对于土增计提,那是明确不要缴的,跟这个不同,小编认为还是允许才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