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300407.SZ)曾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IPO律师工作报告,披露2008年12月,子公司北京瑞凯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适用京政发[1988]49号中关村试验区所得税减半优惠,两项优惠叠加、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按7.5%税率申报缴纳,经测算,若按照过渡期税率减半、应补缴税率差83.79万元。“北京瑞凯的税务主管机关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缴纳的2008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税,因此北京瑞凯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经测算,上述可能被要求补缴的所得税款合计为83.79万元。”
律师认为,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15%减半申报2008年和2009年企业所得税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的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发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较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了北京瑞凯历次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京国税发[2004]334号、国发[2007]39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57号等相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报告期内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认为,北京瑞凯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15%减半申报2008年和2009年企业所得税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的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发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较小。”
项目 | 2008年度 | 2009年度 | 2010年度 | 合计 |
利润总额(元) | 1,053,946.88 | 13,363,849.76 | 12,353,377.52 | 26,771,174.16 |
应纳税所得额(元) | 1,745,471.08 | 13,915,032.44 | 13,252,276.57 | 28,912,780.09 |
已纳税税率 | 7.50% | 7.50% | 7.50% | - |
适用缴税税率 | 9.00% | 10.00% | 11.00% | - |
应补缴税率差 | 1.50% | 2.50% | 3.50% | - |
应补缴税款(元) | 26,182.07 | 347,875.81 | 463,829.68 | 837,887.56 |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
1)、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所得税优惠。京政发[1988]49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第五条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4至6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子公司北京瑞凯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内部租赁房屋以供办公使用。主要从事铁路供电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业务。
《300407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4.11.14】详细披露如下:
(三)北京瑞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2.企业所得税
北京瑞凯于2011年9月1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F201111000641),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市局已正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前,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试验区”),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瑞凯成立于2005年1月14日,注册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2005年,北京瑞凯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京科高字0511006A0133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至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北京瑞凯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81100202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至2010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瑞凯享受的上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北京瑞凯的税务主管机关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缴纳的2008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税,因此北京瑞凯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经测算,上述可能被要求补缴的所得税款合计为83.79万元。
为避免造成上市公司的损失,保障凯发电气的权益,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做出承诺:如北京瑞凯因上述原因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承诺人将按照2011年9月30日在凯发电气的持有股份的比例以承诺人自有的财产全额承担上述需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等费用的相应比例折合的金额,以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瑞凯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15%减半申报2008年和2009年企业所得税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的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发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较小。同时,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
(十五)《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5:2008年12月,北京瑞凯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根据相关规定按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税率15%减半申报了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使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税,因此北京瑞凯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可能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金额;(2)说明上述不合规的税收优惠是否已计入非经常性损益;(3)在招股书中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市局已正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前,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务院国函3-3-2-189[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试验区‟),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瑞凯成立于2005年1月14日,注册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2005年,北京瑞凯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京科高字0511006A0133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至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北京瑞凯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81100202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至2010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瑞凯享受的上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滿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税,因此北京瑞凯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再减半征税,即北京瑞凯2008年按9%、2009年按10%、2010年按11%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税率计算,北京瑞凯2008年-2010年可能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83.79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为避免造成发行人的损失,保障公司权益,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如北京瑞凯因上述原因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承诺人将按照2011年9月30日在凯发电气的持有股份的比例以承诺人自有的财产全额承担上述需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等费用的相应比例折合的金额,以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了北京瑞凯历次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北京瑞凯2008年至2010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税,2008年至2010年北京瑞凯应按9%、10%、11%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税率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北京瑞凯2008年-2010年可能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83.79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了北京瑞凯历次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京国税发[2004]334号、国发[2007]39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57号等相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报告期内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认为,北京瑞凯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15%减半申报2008年和2009年企业所得税不违反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亦未对北京瑞凯申报的2008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发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较小。
同时,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