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300407.SZ)曾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IPO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往期曾因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1.8万元、被税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0.2万元;另外,往期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错误、导致漏缴税款49.84万元被海关处罚15万元。

1)、凯发电气因2007年10月取得某货运公司虚开的“公路、内核货物运业统一发票”1份,金额18000元,2008年12月2日,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认定处2000元罚款。

2)、凯发电气在2010年1月19日的两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电车轨道机械部件30套,申报价格总计FOB422,768.00欧元,商品编号错误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498,433.94元,2010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300407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4.11.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3046&announcementId=1200391732&announcementTime=2014-11-14#

(十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2: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受到行政处罚。(1)2008年12月2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稽罚[2008]436号),认定发行人2007年10月取得某货运公司虚开的“公路、内核货物运业统一发票”1份,金额1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上述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以2000元罚款。发行人已于2008年12月2日上缴了上述罚款。(2)2010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缉违字[2010]001号),认为发行人在2010年1月19日的两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电车轨道机械部件30套,申报价格总计FOB422,768.00欧元,商品编号均为86080090.00,但发行人所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352100项下。上述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498,433.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遭受行政处罚和补缴税收滞纳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时间、具体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答复如下:

1.2008年12月2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稽罚[2008]436号),认定发行人2007年10月取得某货运公司虚开的“公路、内核货物运业统一发票”1份,金额1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上述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以2000元罚款。发行人已于2008年12月2日上缴了上述罚款。

(1)凯发电气发生本次处罚的实际业务情况

2007年8月15日,凯发电气与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由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为凯发电气运输相关设备,约定运费为18,000元。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据此项业务,收取凯发电气18,000元运费,并交付凯发电气一张由北京快吉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11000611210,发票号码:00998462,金额18000元。

(2)凯发电气因上述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08年12月2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津稽罚[2008]4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为由对凯发电气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日,凯发电气补缴企业所得税2700元、缴纳罚款2000元。

2008年12月18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国税稽罚[2008]40号),认定违法事实“2007年10月,你单位取得北京快吉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11000611210,发票号码:00998462,金额18000元,已于当期抵扣税款1260元。上述问题你单位应补交增值税1260元。”,对凯发电气处罚款630元。同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国税稽税处[2008]63号)对凯发电气处罚款630元。

2008年12月19日,凯发电气据此补缴增值税1260元、滞纳金253.89元、缴纳罚款630元。

公司受到本次处罚主要是因与公司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货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了第三方虚开的运输发票,而公司未能严格进行甄别,属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不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且处罚金额较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同时,该次事件发生后,发行人立即终止了与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合作,接受了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人员的专项培训,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刻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员工的教育,强化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每一张发票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入账;对可疑发票追查来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税务处罚文件、发行人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和价款支付凭证、走访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并访谈稽查部门负责人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局访谈稽查所核查认为,凯发电气实际发生了运输费用为18,000元的运输业务,因此不存在购置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主观过错,因运输单位向凯发电气提供了虚开的运输发票,致使凯发电气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属情节显著轻微。凯发电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后立即缴纳了补缴税款、罚款罚款,接受税务机关对凯发电气财务人员的专项培训,整改工作及时规范。

本所律师认为,凯发电气与运输单位发生了实际的运输业务,主观上不存在购置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主观过错,因运输单位向凯发电气提供了虚开的运输发票,致使凯发电气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凯发电气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的过错违法行为,且漏缴税款金额较少,属情节显著轻微。

因此,本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本次处罚已经超过报告期,因此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0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缉违字[2010]001号),认为发行人在2010年1月19日的两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电车轨道机械部件30套,申报价格总计FOB422,768.00欧元,商品编号均为86080090.00,但发行人所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352100项下。上述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498,433.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凯发电气与德国保富铁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2009年8月7日、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由凯发电气向德国保富铁路有限公司采购由德国保富铁路有限公司生产的机柜及相关部件,共计价值2858278欧元。

2009年10月20日,凯发电气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及《税款预付协议》,由某物流公司负责上述进口设备的进口业务报关和运输事宜。由于报关代理公司是首次申报该类货物,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对进口商品编号理解有偏差,将其中一批设备归类错误,公司也无该类商品的报关经验,造成申报商品编号出现误差。

2010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以津机关缉违字[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凯发电气“2010年1月19日,当事人于020720101070036565号和020720101070036566号两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电车轨道机械部件30套,申报价格总计FOB422,768.00欧元,商品编号均为86080090.00。经查,当事人所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352100项下。当事人上述行为导致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498,433.94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凯发电气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10年5月5日,凯发电气规定缴纳了税款498,433.94元。2010年5月12日,凯发电气缴纳了15万元罚款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生申报进口产品归类不准确的原因,是由于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经验不足、对进口产品归类错误,导致发生漏缴税款的行为,凯发电气没有不存在偷漏税的主观故意。

2012年2月21日,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以津机关缉违字[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发电气进行行政处罚一事,向天津海关发出《关于协助办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答复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函》(津上市办函[2012]56号)。2012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以津关办函[2012]134号《天津海关关于反馈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认定“来函中所述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海关规定被处罚一事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凯发电气在申请货物进口报关工作中主观上没有偷漏税款的故意,报关代理机构申报经验不足造成,从而造成漏缴税款而受到处罚。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法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本次处罚已经超过报告期,因此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其他处罚事项

根据凯发电气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09因公司业务人员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进出口退税登记信息受到税务部门罚款。2009年6月10日,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对凯发电气处以200元罚款。当日,凯发电气缴纳了200元罚款,并及时办理了进出口退税登记信息。截至目前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凯发电气由于延迟备案而受到处罚且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本次处罚已经超过报告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