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300686.SZ)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拟收购标的阿特斯于2019年和2018年两次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共计690830.4元。

1)、2019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针对阿特斯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发票的违法情况出具深税三稽罚[2019]1000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阿特斯2016年7月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469,908.48元50%的罚款,即234,954.24元。

2)、2018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阿特斯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四稽罚[2018]3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阿特斯偷税行为处以455,876.16元罚款

大力税手注:重组背景

智动力拟向包括周桂克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工厂建设项目”“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收购阿特斯49%股权项目”“智动力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300686智动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0.5.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9630&announcementId=1207845346&announcementTime=2020-05-21%2021:00#

(2)税务处罚

①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阿特斯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发票的违法情况进行了核查。2019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深税三稽罚[2019]1000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阿特斯2016年7月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234,954.2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本次行政处罚中,阿特斯所偷税款为469,908.48元,因此,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未达到前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因此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阿特斯目前已将厂区搬迁至东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东税电征信(2020)486号《涉税征信情况》,除阿特斯因发票丢失处以50元罚款及个人所得税违法被处以1,000元罚款外,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2018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阿特斯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四稽罚[2018]3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阿特斯偷税行为处以455,876.16元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本次行政处罚中,阿特斯所偷税款为469,908.48元,因此,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未达到前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因此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阿特斯目前已将厂区搬迁至东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东税电征信(2020)486号《涉税征信情况》,除阿特斯因发票丢失处以50元罚款及个人所得税违法被处以1,000元罚款外,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③2019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出具东税大岭山简罚[2019]1502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发票丢失,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因发票丢失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④201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深龙税简罚[2019]124112号《税务行政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种:印花税,所属期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处以80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800元,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⑤2019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深龙税简罚[2019]116686号《税务行政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税种:增值税,所属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50元,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⑥2019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深龙税简罚[2019]116689号《税务行政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税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50元,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⑦2018年4月12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平湖税务分局出具深国税龙平简罚[2018]27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因发票丢失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⑧2018年4月19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平湖税务分局出具深国税龙平简罚[2018]27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50元,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⑨2018年4月19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平湖税务分局出具深国税龙平简罚[2018]27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增值税(其他现代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50元,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⑩2018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深龙税简罚[2018]909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阿特斯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以5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50元,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东税大岭山简罚[2020]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阿特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为1,000元,阿特斯的税收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之前,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外,阿特斯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