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27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破25号
2019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的债权无异议(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蓓
代书记员 黄薇
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债权人 | 债权申报金额(元) | 债权性质 | 债权确认金额(元)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 | 1,548,206.25 | 普通债权 | 1,548,206.25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 611,571.51 | 优先债权 普通债权 | 328,148.89 283,422.62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6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破申32号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66715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宏,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754W),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定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玲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浙0211甬镇执145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17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定海路38号,注册资本1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玲仙,经营范围为: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装卸;五金机械零配件、液压件加工、组装。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本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借款5200000元,支付至2014年6月16日止的利息130143元,及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0.575‰计收的罚息,上述款项于2014年7月15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之义务,则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有权以被告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海塘工业区(定海路)38号【土地使用证为:镇国用(2008)第0002574号;他项权证号为:镇土抵他项(2013)第0000339号】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后就上述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明,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具有申请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申请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立芯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