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从上市公司及H股等取得分红涉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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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自然人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税收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20-04-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db0aece36fd4cd6981a21266cee0a1b

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参照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海南税务: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有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19-12-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b804cc359b45a89f88d3780e40a5b6

你好,A公司19年12月宣告发放股息红利(实际还没发放),那么我想请问下,A公司的股东有甲企业,和乙丙个人股东,请问股东甲企业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A公司需要什么时候帮乙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税法有对股息红利实际发放时间有规定(即从A公司宣告发放到实际发放有规定多长时间需要实际发放?)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目前税法上暂无规定。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f12efb4a6943f5bdc7a0b423ad0f1c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4-10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宁波税务】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c48aa688ece4190a4b00f9b613c2a0b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据我理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税后利润,一个企业没有税后利润,一直连年亏损,就不存在征收的对象,就不能收税。

关于股东借走注册资金,税法是有条款规定可视同税后利润分配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该税法的制定初衷是为了避免企业有利润后,股东为了避税,按借款方式逃避纳税的情况发生。如果企业没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一直是亏损的,这个税法就不适用。

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是不是机械地理解了这个税法条款?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H股分红

留言时间:2019-09-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2bd2a99b9424cbeac6db97af063d500

您好!我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我去南昌高新区的税务局,问这笔分红是否还需要再交税。那里的有关负责人不清楚是否要交,并要我自己去问12366.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该个人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笔所得已按1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还应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