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提示函/003

声明:本提示函作为我们日常关注事项的小结,是一种信息分享,助力您理解经营过程当中自身的财税安全与财产、人身安全!本函不构成服务建议与服务性承诺义务,如需要欢迎垂询 1314 660 2942(同微信)。

致财务总监的提示函:
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不要跟进项税额“较劲”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不讨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有餐饮、住宿等行业对应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享受免税与不享受免税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政策明确规定是免税,而如果要放弃,则就需要全部按照应税收入计税。

对于多数人来讲,可能还是愿意享受到免税的待遇,毕竟餐饮业由于不得抵扣,对方也不要专用发票,此时享受免税商业上也比较好处理。对于住宿,疫情期间估计也没有多少收入,只要不开具专用发票,享受起来也没有问题。

笔者经常看朋友圈有人提出来的问题,享受免税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作相应的转出处理或直接不得抵扣,有时抵扣的转出还多于免税收入的免税税额,放弃不是更不好了吗?此时大家倒是理解了一个实务问题:免税并不必然就是带来节税效果,比如这位财务总监面对的是这样的案例。

【案例】某餐饮企业2020年3月有餐饮收入106000元,对应的销项税额平时计算出来是6000元,税率按6%适用。当月采购水电160000元,其中我们假设进项是30000元,不含税价格是130000元,皆在当月处理,若无其他收支项目。此时选择不免税与适用免税我们比较一下:

屏幕快照 2020-03-31 上午10.07.39.png

为何在这里两个的净利润有差异呢?当然,收入与成本都不同!

其实主要是抵扣造成的,销项与抵扣的差是24000元,这24000元,如果进成本,对于所得税是有影响,上面的例子我们只举到利润总额,因为是负数了。进了成本了反而不利,这个逻辑比较清楚,因为直接抵销项的效果是减少了现金,当期形成留抵是24000元,相当于负债借方,挤到未分配利润就是多24000元。免税政策是没有留抵,放弃免税抵扣了对利润就带来正的效果。

如果我们再考虑一下24000元对应的附加税费12%部分税前扣除的影响,会更有利。

如果到这儿,大家形成一个结论:放弃免税,坚持应税与抵扣!小编建议,不需要!大胆选择免税。不就是进项抵扣的影响吗,我们直接将要抵扣的进项税额放到疫情结束免税结束后再抵扣,会计该入账,只要增值税平台选择抵扣不操作放着就行了。

(1)增值税销项、进项没有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要求,抵扣的选择没有时间要求,目前都放弃360天的限制了,可以说是无限期了。

(2)何时抵扣是你说了算!

有人提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进行年度清算(其实增值税根本没有年度的汇缴清算概念),将12个月免税收入等与不得抵扣事项按年度数据算,如果正好在年度内,那么以后抵扣又可能找回来不让抵扣!

那么是不是清算后就把账追回来了呢?也不一定,因你可以再延期,但而这个要求,据小编了解,多数地方并不强制要求!可以,也不一定,只要不一定,就不存在自觉要清算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