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02-10

根据8号公告,疫情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由于政策出台晚,1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处理,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追不回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是否影响以后期间(如2月份)享受免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