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锋 这五千多万税款到底该不该缴?

2019年09月10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北京青年报 记者 叶婉

认为自己错缴了5000多万的税款,企业家石某要求税务机关退税。被拒绝后,石某又申请复议,得到的还是维持原决定的结果。于是石某将两级税务机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税务决定书和税务决定复议书。那么,经过庭审,石某自认为误缴的这五千多万元税款能否退回?9月5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由丨自认为误缴的5000万税款税务机关能否退回?

据了解,石某是一个民营企业家,2014年以非资产货币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并签订了重组协议。2016年9月8日,石某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9月,石某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自行申报审查个人所得税,共计5000多万元。

2019年,石某认为自己3年前缴税的时候,对政策理解有误,不应该缴纳这5000多万元税款,于是在3月份向朝阳区税务局提交了退税申请。4月份朝阳区税务局给出回应,拒绝了石某的退税申请。石某对这个决定不满意,又向其上级机构北京市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2019年7月,北京市税务局维持了此前不予退税的决定。

石某表示,重组协议中是有对赌机制的,自己的5000多万个人所得税是错缴的,符合退税条件。石某多次强调,对赌机制决定了他虽然在2014年签订了协议,但只有到2017年才能拿到股份的所有权,才需要纳税。石某缴纳税款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前,他认为自己2016年的时候纳税基数没法确定,也不存在纳税的义务。

此外,石某对北京市税务局复议的程序存在疑问。他回忆自己提出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复议审理后,北京市税务局没有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自己理由,随后在7月下达了结果。但根据相关规定,针对复杂案件北京市税务局理应进行听证,因此程序上违法。

针对石某的诉讼请求,朝阳区税务局的代理律师介绍,2018年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过了石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合法行为,现在要求退税没有事实根据。

而对于听证的程序问题,北京市税务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规定,他们没有告知义务,是否需要听证可以自行决定。石某的事件本身比较简单,因此不需要听证。

争议丨税务处理决定书能否作为退税依据?

案件中,石某缴纳税款在前,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在后,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税务决定书本身能否作为退税的依据?

对此,税务机关表示,石某上缴的5000多万税款属于“稽查预缴”。这和日常征收税款不一样,纳税机关不需要对上缴金额进行审核,完全以石某上交的为准,和后来税务处理决定书里提到的2014年的税款是一致的。“这一点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处理经验。”税务机关代理人表示。

虽然决定书后来才下达,但实际上税务稽查局在2016年就已经介入税收稽查工作了。而退税的标准是,有没有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认为石某不存在误缴。

但石某认为,查补预缴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认定,没有法律规定,不认可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有效性。“当时我只是自查后误缴了5000多万,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稽查之后才下达的。”同时,石某表示,缴费的名目也是模糊的,根据相关征税网站的截图,石某补缴的税款理应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但网站截图上显示征税类别是其他转让所得。

争议丨复议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北京市税务局的附议程序,石某认为,作为上级机构,北京市税务局对朝阳区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做质证,直接维持不予退税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个案件有多个主体,属于复杂案件,应该公开听证,更便于解决争议。

而北京市税务局的代理律师表示,税务局在2019年5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就向朝阳区税务局和第三稽查局进行核实了情况,才做出的维持不予退税决定的结果。至于听证,代理律师强调,“是可以听证,不是必须,这一点没有法律依据。税务局有权调查和核实,程序上没有问题。”

提示|石某称案件并非孤例税务局提示多了解法律知识

北京市税务局的负责人在庭上表示,“就本案而言,主要对市局第三稽查局做出的征税决定不服。但是很遗憾,在当时没有在合适的期限内提起附议,错失了法律解决争议的权利。在征税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朝阳局没办法违反法律权限进行撤销,所以做出了不退税的认定。”

石某表示,在开庭前,他与税务机关曾进行过多次沟通。沟通的过程中,稽查局曾告诉他,不用着急申请退税或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可以等待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案件结果,因此错过了这个期限。

“可能不止我一个人,可能还有另一个当事人涉及将近两个亿。”石某认为,该案并非孤例,而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涉及在对赌协议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庭审最后,北京市税务局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提示广大纳税人,尽早更多更全地了解法律知识,依法行使权力。

最终,法院表示已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要求双方于下周提交书面代理词,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