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快去告诉老板,战疫情正当时,增值税免税政策发布了,财务人员财税力量来表现!

且慢,我们再捋一捋!

1.8号公告政策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下面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解释: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书归正传,下面我们分析政策适用性

(1)行业收入范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有别的收入,则不能按本政策享受免税收入。

(2)政策适用性:免征增值税,持续性、强制性。

(3)期间:2020年1月1日~疫情情况通知。

(4)发票要求:适用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开具的要作废(当月)或红冲(跨月),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按总局的解释: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申报要求: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办理退税或抵免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有利,但要注意专用发票不漏网,部分享受要不得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妥妥地享受免税好的。

但必须要考虑一个原则:如果1月份开具过发专用发票,应红冲,以后就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客户不配合办理红字的,能不能强行自己去开红字呢?

此时能否部分选择纳税(专用发票部分),部分选择免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呢,注意,这个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是一样!

依据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之前原增值税体系下有这样的规定,2007年《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有人提及,36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要求啊,就应可以部分选择的,税务局没有文件依据,但是小编还是很担心,咨询了我的好伙伴货劳专家,认为掌握当中还是原政策的口径,小编看到总局出版的营改增业务指引(图书)有这样的解释:

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 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如果有漏网之鱼,1月开具未要回的,那小编就不保证这个政策能用好,即使从2月至结束都未开具专用发票,也可能(可能推测)全盘被人为理解否定,要全额纳税!所以要做就做的彻底一些,全红冲,那怕给人家点补贴、折扣也行。

有人言:我们1月交税,2月我们开始享受免税,没有问题啊。要注意,这个政策是全周期,要么免,要么放弃,不是按期间来的,即使1季度全计税,也不一定灵的。胆大的可以试试!

但是……

还有招,如果你是享受季度30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那么,你就可以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纳税,就普通发票或未开票的收入免税,只要总额在上述额度内,因为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上面的免税政策是不同的设置规则,它不是放弃与不放弃的问题。注意,享受此优惠的小微企业是开具带税率的普通发票的,不能预知自己就是免税,但也是享受免税,这个总局还专门解释过。

4.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与放弃免税可以考虑清楚了

1)要么适用,要么放弃

上面提到,政策规定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后悔,估计疫情绝对不会这么长,所以还是整体唯一性选择,不能按月选择;

2)部分享受,部分不享受,风险太大,具体原因上面有分析,操作层面的解释麻烦比较大。

3)选择了免税,不一定得利,可能还吃亏

【案例】如某酒店2月收入是1元,税率是6%,当期消耗的水电等进项维护成本支出是5万元,进项假设是6000元,当月无其他应税收入,那么6000元在按抵扣比例计算时,对应的收入是这1元免税收入,进项转出,成本多了6000元,多不值得,估计疫情期间,收入都不一定乐观。

因此评估一下享受免税与进项抵扣的测算比较是第一步!而且注意,是一荣百荣,一损百损。要注意查一下,从1月份的数据开始看。

当然,也有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进项不存在抵扣期限了,那么疫情期间,就不要勾选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了,等到疫情结束再操作,反正进项抵扣也没有权责发生制的概念,该入成本或费用就入,错开期间不是个问题,账上记着待抵扣进项就OK。对于想享受免税的但1月已操作抵扣的,取消一下抵扣。

但如果你有别的应税收入,及与此相关的抵扣,那正常做即可。

5.普通发票未开具成免税字样的,咋办,不能享受?

如果1月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带征收率3%或6%的,没有按填开“免税”税率栏,会否定免税吗,此时要换估计就麻烦些了,小编认为,不打紧。免税收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并没有说不得开具带税率栏数的发票,这时,最好就是一个不合规开具发票,罚点钱(发票管理办法),不影响免税,影响的是罚款,比如低至100元,在这种困难情形下,理解与同情心还是会有的吧。

小结:利益面前,不可大意,风险预知足,安排做充分!

附财税〔2016〕36号中对相关业务的范围说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如下供参照:

主 题: 税收优惠硬举措,助力防疫阻击战

时 间: 2020年02月14日 15:00-16:00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罗天舒、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欧克欧克]

我公司2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0-02-14 15:23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020-02-14 15:23 ]

[刘正]

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2020-02-14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020-02-14 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