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税答答中与“包月”套餐的伙伴交流,对于时下诸多大咖提出的桶装水购买支出是不是能抵扣的问题,争论不休,吓得我们这位伙伴都有点不敢抵扣了。因此,笔者也索性来理理头绪,与同行们分析一下。

认为不得抵扣的依据是:用于福利费方面的支出,不得抵扣。这是引用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个人消费”之用而不得抵扣。交际应酬消费支出不得抵扣,因为是自己吃了,是个人消费了,如果用这一条来“税务检查”,真是有点难反驳,因为还要举证“人吃了是为工作出力了,属于工作的间接能量补充”吗?

因此,笔者也查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一个网上回复:

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回复意见: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发布日期:2010 年 7 月 22 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职工办公所用,对不对?不是为职工福利。曾经也有人提出,我们一定要找到国家劳动部门的文件,说明这不是福利,这纯是没有办法时的一个“掰扯”工具。一个税法的规则拿别的来举证,看似高深,其实我们看,比如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上结转三年扣除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已有所规定【1】 ,为何所得税法还要再修订一次【2】?因为不是别的法规定了就可以直接在税法当中应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如果有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将办公桶装水费用计入了福利费,那么笔者也帮不上忙了,这虽然是会计处理,但是税务处理的规则往往是依附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所附的说明资料等来作出理解判断,此时估计很难自圆其说。建议企业充分评估什么是福利事项,核算中尽量谨慎使用,因为福利费的列支一方面

可能存在不得抵扣的问题,同时还受企业所得税 14% 税前扣除的限制,还有个

人所得税的认定问题。

但是,如果这个单位比较小资,备了咖啡、咖啡机,甚至下午茶之类,这个呢,笔者建议就不要抵扣了,因为这有“福利待遇”的感觉,通常认为是不得抵扣。不过如果这个单位就是一个承办会议的纳税人,其发生的支出是为经营而存在的,此时抵扣是没有问题的。

前几年,笔者接触了这样一个稽查案例:某山东企业属于化工类企业,平时有外购一些防暑用品发放给职工,企业全部核算在劳保用品的科目中,但是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认为属于车间人员的为劳保,可以正常抵扣,属于办公室人员的,属于福利,不能抵扣。这代表了一部分人员对于税法的“人情化”理解,因为对于集体福利没有定义,这个争议无论是对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税企双方无法“割舍”的关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