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以为这个事很简单,笔者起初认为是不可以的,但是分析下来,却是另外一个结果。

(1)留抵抵欠税规定的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 号)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 号)规定: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 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 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平时的纳税申报表的核算,一般与简易分开计缴。

我们平时的计缴增值税中,一般计税方法下比如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200 万元,当期形成留抵税额就为 100 万元,当期简易计税税额为 50 万元,

此时仍需当期计缴50万元,因为留抵税额是用来抵扣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项税额的。

这种计缴税款的方式,大家普遍认可与接受,留抵税额并非是国家欠纳税人的税款,而只是一个持续经营下用自己的销项抵扣的税额。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留抵税额可以退税,但这只是个案的情形,是财政支持资金的运作,并不代表认可了进项留抵是国家要退税的法定义务。【1】

(3)留抵税额抵欠税,能不能抵简易计税业务中的欠税额呢?

笔者来理解,看文件的规定,似乎都是跟一般计税方法相关的,即不能抵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额,这里笔者也有所疑惑,于是向我们的同行伙伴咨询,其中也包括税务机关的专家人士。目前来看,多数认为可以抵减,少数认为不可以。

从报表操作看,能不能抵减需要先看操作可行性。笔者发现,在整体税额(含简易计税额)算出来之后,下面的申报表主表行次是可以用留抵抵减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额的,这似乎说明了可以抵减。从伙伴的反馈来看,没有征管障碍,同时文件也没有解释清晰,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似乎是可以操作的,因此如果有这样的事项发生,纳税人可以尝试争取。而且大家还要注意一点,留抵税额不仅可以抵欠税,还可以抵欠税的滞纳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 号)规定: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 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 18 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 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 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10 个重点领域。

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