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规则中,或许会有这样一个误解,比如:只要销售方开具发票且计税缴纳了,取得方抵扣就没有问题,这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即使上一方开具错误,也不影响下一方的抵扣。

如果真这样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农产品销售的案例,涉税金额有 1 000 万元,因为税务机关认为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不符合当时农产品13% 税率,不允许其抵扣。真要遇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要求并不为过。

但是现实当中,因为增值税的规则,又发生了一些“非常特殊”的事项,某些看似开具形式不合规的专用发票,如果换一种规则理解,此时发票反而是没有问题的。今天笔者就来与大家聊一下这个事项。

比如大家最近接触比较多的是税率的调整,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税率由17% 调整为 16%,或由 11% 调整为 10%,税务机关解释,如果涉及一个业务,是 4 月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 5 月结算开具发票的时候,仍按 17% 或 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一方抵扣之用,这个已经被大众所接受。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形:企业在 2018 年 4 月并没有计税确认为纳税义务,在 2018 年 5 月份直接按 16% 或 10% 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购买方能否抵扣呢?

分析这个问题,明显是开具发票不合规,不能抵扣,甚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有问题,只是这种情形可能是相对隐蔽的,在没有确认之前税务机关并不知晓,从而逃避处罚的情形也会比较多。

下面我们就结合不同的情形,进行一些列示分析(见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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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形,比如发生了一个有不同税率的兼营业务,同时发生了价外费用的计税义务,此时如何区分这个价外费用配比的金额呢?用比例法拆分吗?笔者倒是建议可以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其按低税率的合同来代收处理,看是不是可以灵活地提前规划。

在现实当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对方开具的发票在填开时遗漏了收款人的名字,或者开具的单位型号不对,财税人员最怕遇到这样的问题,税务机关一旦不予认可,就非常麻烦,换开的成本也很高。严格地来看,填开不完整的发票也是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抵扣也是可以“理论性”地处理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有相应的风险,好在,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一些在纸质票据方面的处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改善,今后随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不断推进,纳税人在此方面的限制会越来越少。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当下税务机关对于开具的发票的“宽容”之处,比如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开户行及账号、电话与地址两行基本信息,并不是强制要求填开,而且在税前扣除方面也予以认可。对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开具中涉及应税服务的,现实当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填开型号、单位等项目,于此,财税人员在企业的内控管理中,要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税与税之间的融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