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营改增全行业实施之始,各地口径对于从事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其发生的支付给修理厂的汽车修理费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屡有争议。认可者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自然可以抵扣,部分税务机关同样也给予支持;不认可者认为,依照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只能给予现金补偿,这里应是投保人的支出,只是保险公司走了“捷径”——直接支付而已,不能否定保险法的货币赔偿之举。

对此笔者是这样想的:保险费收入对应的支出中,如果取得的上述修理费可以计入赔偿支出,且修理企业也开具发票给保险公司的话,自然可以得到抵扣。不然可能得出修理企业开具的发票都是虚开的结果,我们能承受这样的结论吗?

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对于购买保险的单位,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可以抵扣。笔者纵览了营改增以来各地的口径,发现大家并没有过多地关注此问题,或者表述不清晰,认为有可抵扣之意。下面我们结合自己的分析,给大家说明如下(见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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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保险的处理,在增值税的规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中并不相同,延伸至个人所得税中也不相同,所以我们理解,纳税人需要分清情形进行处理。

现实当中,纳税人可能还有一些保险费支出的事项,我们还是遵循一个原则: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事项,以此作为判断条件,而对于开篇所说的财险公司自己的抵扣争议,且作有利的争取吧。

北京国税之前对此专门进行过问题回复:

问: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