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笔者基于一个客户的咨询梳理形成的,其核心的内容是,企业在移交“三供一业”时,发生维修改造费用,其中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这个事项更多是国有企业的特有业务,其适用范围没有那么广,但涉税的金额估计很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 号)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 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 10 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 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保障措施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 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 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 1998 年1 月 1 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问题就在于: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在这个环节中:

(1)关于企业承担的部分。

国税函〔2009〕3 号【1】

文件规定:

【1】国税函〔2009〕3 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大家可以发现,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生的相应费用,是允许作为福利费列支的,这个笔者认为有相应的适用原则,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当年度的 14% 的额度是不是够用?不过我们可以进一步延伸,为满足移交的条件,企业进行的改造,其本身并非是直接相应的福利费中的列支事项,只有移交出去之后,才会具备福利功能,此时的支出并不是企业所发生的相应的福利支出。这是国家要求投入的改造事项,从这一点分析,笔者倒是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

说到增值税的抵扣,如果套用企业所得税上福利费的范畴,则采购维修等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其抵扣就存在障碍。如果从国家要求改造的角度看,笔者倒是支持企业所发生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关于国家拨款的部分。

国家拨款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作为不征税收入事项处理较为合适,其支出也不需要税前扣除。对于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笔者认为在没有限制性规定之前,应允许企业抵扣。

鉴于该事项是国家整体安排事宜,从抵扣与扣除的角度,企业发生的支出成本有企业承担部分,如果不让其抵扣或税前扣除,无疑增加了转移中企业的负担。笔者是建议认可其税前扣除与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