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掌握的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意见来看,基本上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个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重新选择的处理。财税【2018】164号文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但是这个选择,目前来看,是单向选择,并不是双向选择,具体要看操作系统的支持度。

各地认可的方式基本上全是,2019年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时选择按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并入到综合所得中计税,并可以与分开算时比较办理退税。但是如果年内未选择而是并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了,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想再按照一次性奖金方式单独计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此时是否可行呢?从目前各地的解释看,并没有成熟的意见回复,似乎操作程序与系统支持上会更难一些,还存在追溯纳税时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