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291行初218号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国税局。

本院于2018年月22日立案受理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靖江检察院)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国税局(以下简称靖江国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纠纷一案。

靖江检察院诉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江苏科沛达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沛达公司)向靖江国税局正常纳税申报。根据申报,该公司同期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45486.71元。因上述税款未按期缴纳,靖江国税局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间向科沛达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缴税款,并对该公司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停供发票、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追缴。

2017年6月9日,靖江检察院向靖江国税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将欠缴税款足额征缴入库,并对科沛达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7年7月6日,靖江国税局回函称:关于科沛达公司欠税追缴情况,经我局派人多次实地寻找,发现在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上已无该纳税人的存在,且与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取得联系。由此,导致我局相应执行措施无法实施。上述情况已基本证明,该纳税人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我局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罚款)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产生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后果,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将该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同年11月15日,靖江国税局再次向靖江检察院送达说明一份,内容为:经核查发现科沛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可松,该公司现存有原价80万元的数控设备一台。孙可松承诺所欠税款由其分期缴纳,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清,上述设备由其控制和使用,并保证不擅自处置。如孙可松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清欠款,将立即对上述设备采取强制措施。

至目前为止,科沛达公司未缴纳所欠税款,孙可松亦未兑现承诺,靖江国税局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将所欠税款征收入库,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靖江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靖江国税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欠缴税款不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征缴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靖江检察院发现其违法行为立案审查后,按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靖江国税局虽然开展了部分工作,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科沛达公司所欠税款追缴到位,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靖江国税局在向科沛达公司征收税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2.判令靖江国税局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税务强制措施将科沛达公司欠缴税款征缴到位。

靖江国税局辩称:该局已经合法、合理、尽职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1.自2015年10月发现科沛达公司存在纳税异常行为后,该局即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取向纳税人下发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公司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停供发票、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实地查找纳税人、工商查询、核查资产、责令督促实际控制人缴款、查询银行存款等一系列税收征管执法促使和手段,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2.本案中,纳税人科沛达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是一个客观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无实际意义。后经一线执法人员多方走访,了解到公司除工商登记名义的股东外,尚存在名义股东外的实际控制人,且该实际控制人有履行税收债务的能力,经多方工作,最终达到让该实际控制人承诺并实际清偿该笔欠税的目标。该局所采取的工作方法和执法手段是合理且具有成效的,因此答辩人根本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3.本案纳税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诸多诉讼、相关资产被抵押和查封,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就税务清缴角度而言,该纳税人属于客观不能履行的状态。该局并未就此情况“一冻了之”、“一罚了之”,而是让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女婿孙可松出具还款承诺和还款计划。就实际操作效果而言,增加了欠税实现的可能性。现该局的执法措施取得初步成效,案涉所有税款均由孙可松于2018年7月3日前缴清,该局的相关决策和措施是合理的。4.法律并无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为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充分考量到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赋予税收征管机关对相关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的自由裁量权。而公益诉讼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隐含了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答辩人存在应为而未为的行为,二是司法机关对选择是否采取行政措施及采取何种行政措施的专业判断优于该局的判断,但这两个前提并不存在,由司法机关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于法无据,也不合理。5.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纳税人所享有的税务债权存在偿还不能的风险。故依法、尽职追缴税款是该局的义务,但将税款必须征缴到位不是该局的义务。公益诉讼人要求法院将其判令为该局的法定义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6.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在如何清缴欠税方式上存在差异,但该方式的差异不能将其推论为该局不愿追缴欠税,两者存在根本的不同。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仅是一种即时状态,并不意味着税款确定流失,更不能得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结论,就本案基本事实而言,公益诉讼基本前提并不具备,不宜也不应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靖江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向靖江水务局寄发《检察建议书》。靖江国税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征缴措施,包括通知限期缴纳税款、网上发布欠税公告、实地调查以及扣缴银行账户、査封机器设备的强制措施。

靖江国税局通过全面调查、充分评估后发现,科沛达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诸多诉讼、相关资产被抵押和査封,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就税务清缴角度而言,科沛达公司已经属于客观不能履行的状态。采取简单粗暴的“一罚了之”的措施,显然不能达到征缴税款的目的。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原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意识到应针对科沛达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通过走访调查,原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找到了科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女婿孙可松。经靖江国税局多次做工作,孙可松愿意代科沛达公司缴纳税款,并出具还款承诺和还款计划。孙可松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于2018年7月3日将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2018年8月9日,靖江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终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申请,认为靖江国税局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积极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对欠税人科沛达公司及还款承诺人的工作力度,并于2018年7月3日将欠税人科沛达公司所欠税款345486.71元及滞纳金154587.85元全部征缴到位。同时,靖江国税局表示,今后将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和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充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综上,该院通过本案诉讼,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为节约行政、司法成本,根据上级院的只是精神,特向贵院申请终结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案中,靖江国税局在靖江检察院的督促下,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征缴措施,并由欠税人科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婿出具还款承诺及还款计划。至2018年7月3日,欠税人科沛达公司所欠税款345486.71元及滞纳金154587.85已全部征缴到位。通过本案诉讼,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靖江检察院向本院申请终结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陈益群

审 判 员  李剑峰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云璐

书记员宋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