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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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

【深圳税务】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留言时间:2022-05-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243b8b570b94378992dec9754068af5

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留言时间:2021-01-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015d482f634210a89bd6f828533c08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留言时间:2021-01-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93737b2d3ef492c8f2d54249b27ead3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内蒙古税务

【内蒙古税务】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留言时间:2021-01-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a6fb7b16fdc40a9a7a17ded1b82614d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内蒙税务】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留言时间:2020-05-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62cbec12c7d4b2dac6d216e66dd066c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山西税务

【山西税务】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留言时间:2021-01-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9f0f6d858841c7834a351ff9b5777d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税款滞纳金大于税款本金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05

尊敬的税局领导:

我司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企业,当前滁州市稽查局已经下发处理决定书,税款(2013年)金额我司已经缴纳,当前电子税务局滞纳金金额比税款金额多16.8万元(我司当前未缴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1、请问我司能否按照税款本金金额缴纳滞纳金?

2、电子税务局超额部分的上述16.8万元滞纳金应该找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减免?

如果不在系统减免滞纳金,对我司纳税信用等级将产生重大影响,且不能办理任何退税业务。希望省局领导能联系滁州市局给予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由衷感谢各位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超出税款追征期的税款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1-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3b7bcfc0f87433a82cd6bbc2af9cb43

1、企业在 2011年、2012 年获得财政补贴收入,企业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018年主管税务局到企业针对该项收入进行协商缴税,企业在汇算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将该收入按照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主管税务局在2019年认为企业所取得的该项财政补贴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企业针对该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缴纳滞纳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之规定,我们认为若企业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因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已超出了税款追征期,企业即使在五年后缴纳了税款,也没有依据要求企业缴纳滞纳金。

以上,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税务部门给予回复。

辽宁税务: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企业欠税形成的累计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税金额,对吗?留言时间:2019-12-09

1、前段时间《税务报》一文章讲案例,说:根据《行政强制法》,企业欠税形成的累计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税金额。这和《税收征管法》有冲突,文章说,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可以吗?

2、多年的税务非正常户(有限公司)欠税,无力偿还。现法定代表人为信用想自己个人代还,请问:可以免除滞纳金吗?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按“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的税局系统操作申报流程?留言时间:2019-12-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e6bf9343b58490b89a3988143269411

情况说明:平顶山分公司准备注销时,被主管税局告知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在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本金的6倍以上。

问题:主管税局征管部门及大厅人员知道“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政策,但却被告知只能按照系统自动计算显示的“残保金11353.34元加上滞纳金70423.67元,合计81777.01元一起缴纳,不能修改为”本金加上一倍的滞纳金”申报补交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被告知的原因为税务系统并没有对此种问题做相关操作或流程处理说明,也不知道如何在申报系统操作,也不知道具体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解决。

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应该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操作补申报、缴纳?相关操作步骤或流程是怎么申报的?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河南税务】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 留言时间:2019-12-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9113a38acf14b63ab90c17426bb971a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金额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但去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的6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地残联确认,残保金加收征滞纳金累积不得超过本金。但税局大厅人员税局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无法修改,只能按照系统显示的滞纳金缴纳。

请问 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

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应该怎么操作缴纳?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河南税务】滞纳金能超过本金吗 留言时间:2019-1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e11ef6f8684488863fde625e107f6b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偷税处罚期限、税款追征期限、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

留言时间:2019-12-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1a26f2fb154defb1ab61ff96751ba1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纳税人偷税,处罚考不考虑偷税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是否是偷税5年未被发现就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因《征管法》没用提及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果考虑连续或继续状态,偷税什么情形下是连续或继续状态?

2.经税务局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非偷、逃、抗、骗税),追征期是多长?

3.加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但如果因违法行为发生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需缴纳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单位的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但如构成犯罪的,仍需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北税务】滞纳金 留言时间:2019-1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94a953e9631433bbc68e4448f947749

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湖北税务】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留言时间:2019-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5bb841a45b4b0da0e35857ae7fcb4d

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