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603706.SH)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伊宁供热因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466.3元,2017年6月28日,被伊宁供热被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以征管法第62条罚款0.5倍、1,233.15元。2017年6月27日,伊宁供热已足额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

《603706东方环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1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5562&stockCode=603706&announcementId=1207138499&announcementTime=2019-12-05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伊宁供热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伊宁供热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如下:

2017年6月28日,伊宁供热因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466.3元,被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1,233.15元。2017年6月27日,伊宁供热已足额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标的公司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233.15元,是未缴纳印花税金额的0.5倍,属于非情节严重范围内的罚款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不利影响。